1

罪惡

在上主天主創造的一切野獸中,蛇是最狡猾的。蛇對女人說:「天主真的有說『你們不可吃園中任何樹上的果子』嗎?」

2

女人對蛇說:「園中樹上的果實,我們都可以吃,

3

只有樂園中央那棵樹上的果子,天主說過『你們不可以吃,也不可以摸,免得你們死。』」

4

蛇對女人說:「你們不一定死,

5

因為天主知道,你們在吃的那日眼睛就會開了,你們會像天主那樣知道善惡。」

6

女人見那果樹好作食物,悅人眼目;那樹又可使人得智慧,令人愛慕,她就摘下果子吃了,也給了與她一起的那男人,他也吃了。

7

他們二人的眼睛就開了,發覺自己赤身露體,便把無花果樹葉縫起來,為自己做成裙子。

8

在天起涼風時,那男人和他的女人聽到上主天主在園中行走的聲音,就藏在園裏的樹木中,躲避上主天主的面。

9

上主天主呼喚那男人,對他說:「你在哪裏?」

10

他說:「我在園中聽到祢的聲音,我就害怕,因為我是赤身露體的,所以我躲藏了。」

11

上主說:「誰告訴你,你是赤身露體的呢?難道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以吃的那棵樹的果子嗎?」

12

那人說:「是祢放在我身旁的那個女人,她把那棵樹的果子給我,我才吃了。」

13

上主天主對女人說:「你所做的是什麼事?」女人說:「那蛇引誘了我,我才吃了。」

14

上主天主對蛇說:「因你做了這事,在一切畜牲和野獸中,你是受咒罵的;你必用肚腹爬行,終生吞塵吃土。

15

我要把仇恨放在你和女人之間,放在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之間;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

16

祂又對女人說:「我要大量增加你分娩的痛苦,你產子時必多受痛苦;你必渴望得到你的丈夫,而他必管轄你。」

17

祂又對亞當說:「因你聽從了你妻子的話,吃了我吩咐你不可以吃的那棵樹的果子,土地必因你的緣故受咒罵;你必終生勞苦,才能從土地得食物。

18

土地必給你長出荊棘和蒺藜,但你要吃田間的蔬菜。

19

你必汗流滿面才有吃的,直到你歸回土地,因你是從土地而出的;你既是塵土,必回歸塵土。」

20

那男人便給自己的女人起名叫厄娃,因她是眾生的母親。

21

上主天主用獸皮做了衣服,給那男人和他的女人穿。

22

上主天主說:「看!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知道了善惡;現在免得他伸手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了活到永遠。」

23

上主天主就把他趕出伊甸園,使他耕種土地,他原是從土地裏被取出來的。

24

上主天主驅逐了那人,又在伊甸園的東邊派了革魯賓和四面旋轉的火劍,守着通往生命樹的路。

註釋

3:1 - 3:24

罪惡

為了重新發現本段描述的豐富有深度的含義,我們需要稍微放下教理課的知識和傳統說法。從前的教導說,人在受造之初是完美的,在純潔無罪的狀態中,充滿恩寵;但因原祖父母在樂園犯了罪,隨即失去這種原始的完美狀態。
這種解釋表示天主的工程本是完美的,卻被人的罪所破壞。也就是說,天主創造的萬物並不那麼好。女人只成為罪的工具,某種誘人的怪物;而男人顯得愚蠢,是無知的犧牲品,墮入女人的羅網。
我們要知道,這段有關樂園的記載,至少從3:14開始是受美索不達米亞的神話影響。以色列的智者們運用類似的神話元素,適當地加以改編,來回應當時人們有關存在與信仰的問題,並傳遞的真正訊息。
這段顯出,蛇與女人圍繞着那棵神秘的「知善惡樹」。在原來異族神話中的誘惑者是女人,但這裏的是蛇;誘惑人心的也不是女人,而是樹的果實好看又可增加智慧(3:6),女人使男人也摘取樹上的果實吃了。但這所謂「偷吃禁果」並非指性行為是罪,因夫妻的結合和生育,是來自天主的命令(1:27-28;4:1-2)。
「知善惡樹」是這段敘述的核心象徵。在舊約各書有些記載,對肩負特殊使命的人,都引用了「知善惡」這觀念(參閱撒下14:17;列上3:9;訓12:14可對照耶10:5)。這使我們了解,人最強烈的誘惑和毀滅性的野心,就是以自己作衡量一切的準則,以自身利益作至高目標,從而抗拒天主。歷史中如此行事的人,必導致無辜者犧牲,產生利己主義、享樂主義和暴力專制等的罪惡。這正是以色列人這些平民常有的經驗。
現代學者一般認為,這段敘述是公元前10世紀的以色列智者們,為適應百姓的思想需要,將當時流傳的神話加以改編;到了公元前5世紀,百姓經歷了充軍,由申命典學派重新編寫在以色列人的聖經中。這段敘述清晰地說明了以色列智者的立場,指在世上和在各民族並社會中的「邪惡」來自人類,當人讓自己受控於「土」(其內在的土性)時,邪惡便產生。以色列人從經驗中知道在專制統治下的生活,因歷代許多君王,以天主的名義使他們受赤貧之苦。
的確,人類歷史中哪個民族沒有類似的情況?聖經提供了鑰匙解釋暴政及極權主義的形成。從忠於信仰的角度來說,對於任何形式的暴政和極權主義都該予以揭發。
第14-24節有一組神諭,是先知常用的模式,屬於公元前5世紀的文筆。我們要留意,這是在編輯《五書》的最後階段,先知著作已大量存在,意味着以色列人已熟悉這類神諭的寫作方式,而一般包含四個要素:
一、審判者:通常是天主這位最高權威。
二、被告:涉事受審的人物、機構或民族。此事件中有三個被告,排列次序是亞當、女人和蛇。
三、罪行:受指控和審判的原因。
四、判決:宣告罪犯的判決或懲罰。
這類神諭一般上不會給罪犯什麼新的懲罰,而只提到即將發生的大災難或惡事,視為天主給予的懲罰。因此,對故事中三個有象徵意義的人物,就是亞當、女人和蛇所受的懲罰,也應該從這個角度來理解。他們生命本質所包含的痛苦被視為懲罰,於是自然現象如:蛇的爬行,婦女的產痛、人類的愛慾、勞苦和死亡,這些在神諭的背景下有了新意義。
第1-13節旨在把道德的絕對主權歸給天主。當人看不到天主時,就在自尋毀滅,因天主是一位釋放者。在區分對與錯時,天主是惟一可信的參考。經文所指對善與惡的知識,在某方面來說,超越了人類的認知。當人企圖代替天主,人壟斷的傾向,常利用制度鞏固自身利益,強迫他人遵守,甚至在詞彙用語上指鹿為馬,顛倒是非。
這就是這段敘述帶給我們的主要訊息,說明了邪惡的起源,也譴責歷史上當權者因扭曲的良心所產生的巨大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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