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給肋未人的城

(參閱若21:1;則48:13)

在摩阿布平原,與耶里哥相對的約但河東,上主對梅瑟說:

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從他們所得的產業中,把一些城給肋未人居住,也把那些城周圍的郊區給肋未人。

3

那些城歸他們居住,城的郊區為牧放他們的牛羊和一切牲畜。

4

你們給肋未人的那些城的郊區,要從城牆起,周圍向外量一千肘。

5

你們要以城為中心,在城外往東量二千肘,往南量二千肘,往西量二千肘,往北量二千肘,這些要歸給他們作城郊的牧場。

6

你們給肋未人的這些城,要有六座避難城,讓殺人者可逃入城中;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7

這樣,你們給肋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同城的郊區在內。

8

從以色列人的產業中給肋未人的這些城,支派大的要多給,支派小的要少給;各支派要按照自己所得產業的多少,把城分給肋未人。」

9

避難城

(參閱申19:1-13;蘇20:1)

上主對梅瑟說:

10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向他們說:當你們過約但河,進入客納罕地時,

11

要選擇幾座城作你們的避難城,讓無心誤殺人者可以逃到那裏。

12

這些城是你們逃避復仇者的避難所,使誤殺人者不至於死,直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判。

13

你們要指定的城,是要作你們的六座避難城。

14

要在約但河東指定三座,在客納罕地指定三座,作為避難城。

15

這六座城給以色列人和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與僑居者,作為避難所,讓無心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去。

16

殺人案和報血仇

若有人用鐵器打人,故意殺人的,他就是兇手,兇手必被處死。

17

若有人用手中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人,把人打死,他就是兇手,兇手必被處死。

18

若有人用手中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人,把人打死,他就是兇手,兇手必被處死。

19

報血仇的可以親自殺死那故意殺人的兇手;一遇見他,就可以殺死他。

20

若有人因仇恨把人推倒,或埋伏着擲物砸人,使那人死了;

21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把人打死;那打人的必被處死,因他是凶手;報血仇的一遇見凶手,就可以殺死他。

22

但是,若有人不是出於仇恨,忽然把人推倒,或是無意中擲物傷人,

23

或因為沒有看見而使致命的石頭落在人身上,把人打死了,彼此本來無仇無怨,也無意傷害他,

24

會眾就要按照這些規定,在殺人者和報血仇者之間施行審判。

25

會眾要把誤殺人者,從報血仇者手中救出,送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避難城內。他要住在城中,直到傅過聖油的大司祭去世。

26

但誤殺人者,若出了他所逃入的避難城的邊界,

27

報血仇者在避難城邊界外找到兇手,把他殺死了,那麼,報血仇者就沒有犯流人血的罪。

28

因為那誤殺人者應該住在避難城中,直到大司祭去世。大司祭死後,那誤殺人者才可回到自己產業的地方。

29

這是你們世世代代,在你們所有的居住之地的法令和規定。

30

誰若殺了人,應依據幾個證人的口供,才可處死殺人犯;只憑一個證人,不足以把人處死。

31

那犯死罪的殺人犯,你們不可收取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須被處死。

32

那逃到避難城的人,你們也不可收取他的贖價而讓他在大司祭去世前回本鄉居住。

33

你們不可玷污你們的居住之地,因為血能污穢那地;若人血流在地上,除非流那故意殺人者的血,否則那地就無法贖罪。

34

你們不可褻瀆你們所居住的地,那也是我居住的地,因為我、上主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註釋

35:1 - 35:8

給肋未人的城

肋未支派沒有自己的產業,他們代替各家長子來服侍上主的會幕(3:40-51),各家族就應當從產業中分一些給他們。他們有侍奉的職責,並不排除他們需要為自己和家人取得自己的空間。蘇21章記載了這些肋未城如何安排在各支派的產業上,那些城容納肋未人與當地人一起居住,但肋未人可以選擇住在其他地方。

35:9 - 35:34

避難城,殺人案和報血仇

那些肋未城中要有六座用作避難城,分佈各地(6-7, 13-15)。舊約法律的報復律是以眼還眼,殺人償命,故意殺人的兇手必被處死(9-12),由死者的至親負責報血仇。避難城是給誤殺案的犯人得到暫時的庇護,給他公平的審判(22-29),讓誤殺人者可以得到生存的機會。最後提到審判殺人案的規定(30-34):要有兩個證人的口供,不可借故貪財,禁止用金錢贖回殺人犯。即使古中東遊牧民族有風俗用贖金免罪,但在以色列中決不容許這事。這些措施是為實踐公義,避免殺害無辜,重視每個人的生命,和敬畏那賜予生命的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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