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梅瑟就照上主吩咐他的一切,告訴了以色列人。

2

婦女許願的法律

(參閱申23:22-24)

梅瑟告訴以色列人各支派的領袖說:「這是上主所吩咐的話:

3

若有人向上主許願,或發誓自己要受某種約束,就不可食言,必須實踐他口中所說的一切話。

4

還在父家的年輕女子,若向上主許願,發誓自己要受某種約束,

5

她的父親聽到了她的許願和受某種約束的誓言,卻對她默不作聲,那麼她的許願和受某種約束的誓言,就都有效。

6

但是,她父親在聽到的那天若不允許她,那麼她的許願或受某種約束的誓言,就不成立;上主必赦免她,因為是她的父親不允許。

7

她若已出嫁,她許願或冒然說出受某種約束的誓言,

8

她的丈夫聽到,而在聽到的那日對她默不作聲,那麼她的許願或受某種約束的誓言,就都有效。

9

但是,她的丈夫在聽到的那日若阻止了她,就是廢除了她的許願和受某種約束的誓言;上主必赦免她。

10

寡婦或被休婦女的許願,和受某種約束的誓言,為她們都是有效的。

11

她若在丈夫家裏許願和說出受某種約束的誓言,

12

她的丈夫聽到了,卻對她默不作聲,沒有阻止她,那麼她的許願和受某種約束的誓言,就都有效。

13

但是,她的丈夫在聽到的那天,若把那兩樣都廢除了,那麼她親口說的一切許願和受某種約束的誓言,就都無效;她的丈夫已把那些都廢除了,上主必寬恕她。

14

她所許的願,或為克苦而受任何約束的誓言,她的丈夫都可確立或廢除。

15

但是她的丈夫若在聽到的那日直到第二日,都對她默不作聲,那就算是確立了她的許願或受某種約束的誓言;因為丈夫在聽到的那日對她默不作聲,就算是確立了那兩樣。

16

但如果丈夫聽到了很久以後,才把那兩樣廢除,他就要擔負她的罪債。」

17

這些是上主吩咐梅瑟,有關丈夫和妻子、父親和尚在父家的年輕女兒的法令。

註釋

28:1 - 30:1

各種祭獻的規定

這兩章論每一年定期舉行的祭獻和慶節,是按照時間的順序列明:每日(28:1-8)、每週的安息日(28:9-10;參閱則46:4-5)、每月初一(28:11-15;參閱依1:13;詠81:4)、正月逾越節(28:16-25)、初熟節和七七節(或五旬節,28:26-31)、七月初一新年祭(29:1-6)、七月初十贖罪節(29:7-11)、七月十五帳棚節(29:12-39)。《五書》其他地方也論述各個慶節(參閱出12;23;肋1-7;23;申16),但這兩章條理分明的記載,很可能來自充軍巴比倫時期的司祭文獻。
關於這些日常的祭獻,我們應考慮兩個重點。一、他們獻祭牲時也要獻素祭和酒,就是穀物、橄欖油和葡萄酒這些田產,所以很適合在他們取得土地之前,告訴他們要獻的祭物。把人類勞動的產物獻給上主,是承認上主是萬物的創造者和照顧者,並以祭物向上主表達謝意。二、人奉獻的各種祭,即使是贖罪祭和許願祭,都不能強迫天主給人任何東西。天主本身並不需要祭品,那些祭獻是制定給人表達和領受所需恩寵或赦免的方式。可是人們並不常常了解祭獻的意義,反而把祭獻變成賄賂,以為天主像凡人那樣可被操控。先知文獻曾斥責百姓,不可利用祭獻來掩蓋個人的罪惡,惟有在生活中實行公義與仁愛,才會讓天主喜悅(亞5:21-24;米6:6-8)。

30:2 - 30:17

婦女許願的法律

第1-2節是關於許願的普遍規定,提醒人要實踐自己的誓言,和隨之而來的責任。但古東方的婦女不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大都是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其誓言取決於父親或丈夫的意願,因為是他們要負擔妻女的社會責任和宗教責任(3-8, 10-16)。只有寡婦或被休婦女的誓言和許願(9),由自己承擔責任,就不受任何男人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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