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未纪
第 20 章
惩罚条例
(参阅申12:31;列下17:17;耶19:5)
上主吩咐梅瑟说:
“你要对以色列子民说:在以色列子民中,或在寄居于以色列的外方人中,凡将其子女献给摩肋客的,应被处死;当地的人要用石头将他砸死。
我必以怒容反对那人,将他从其族人中铲除,因为他将自己的子女献给了摩肋客,从而玷污了我的圣所,亵渎了我的圣名。
对于这样一个将其子女献给摩肋客的人,如果当地的人闭眼不顾,不将他处死,
我必以怒容反对那人和他的家族,从其族人中将他和所有仿效他跟随摩肋客行淫的人一并铲除。
“如果有人转向招魂的和行巫术的,以跟随他们行淫,我必以怒容反对那人,我要将他从其族人中铲除。
你们要圣化自己,要成为圣的,因为我,上主你们的天主是圣的。
你们要遵守我的法令,并一一践行,我是圣化你们的上主。
“凡咒骂自己父亲或母亲的,应被处死;他咒骂了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他将承担自己的血债。
如果有人与有夫之妇通奸,即与自己邻人的妻子通奸,这奸夫淫妇应被处死。
如果有人与自己父亲的妻子同寝,而使父亲蒙受耻辱,他们二人应被处死;他们将承担自己的血债。
如果有人与自己的儿媳同寝,他们二人应被处死;他们将承担自己的血债。
如果有人与男子同寝,如同与女子同寝一般,他们做了可憎的事,他们二人应被处死;他们将承担自己的血债。
如果有人娶了一名女子,又娶了她的母亲,这是邪淫,他和她们二人都应用火烧死,使你们中不致有邪淫。
如果有人与牲畜交配,他应被处死,你们也要宰掉那头牲畜。
如果女人走近任何牲畜,为与它交配,你要将她和那头牲畜杀掉;他们应被处死,他们将承担自己的血债。
如果有人娶了自己的姐妹,无论是自己父亲的女儿,或是自己母亲的女儿,并看见了她的裸体,她也看到了他的裸体,这是可耻的事,应在族人前将他们铲除;他要承担揭露自己姐妹裸体的罪罚。
如果有人与经期中的女子同寝,揭露了她的裸体,暴露了她的血源,而且她也揭露了自己的血源,应将二人从族人中铲除。
你不可揭露你母亲姐妹或你父亲姐妹的裸体,因为那是暴露自己的肉体;他们要承担自己的罪罚。
如果有人与自己的叔伯之妻同寝,他使自己的叔伯蒙受耻辱,他们要承担自己的罪罚,绝嗣而死。
如果有人娶自己兄弟的妻子,这是可耻的事,而且他使自己的兄弟蒙受耻辱,他们必绝子绝孙。”
“你们要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规定,并一一践行,如此,我领你们进入并居住的土地便不会将你们唾弃。
你们不可遵行我从你们面前逐出的那些民族的习俗,正是因为他们做了这样的事,我才厌恶他们。
我对你们说:你们要占有他们的土地,我将这片流奶流蜜之地交给你们占有。我是上主,是将你们从那些民族中分离出来的你们的天主。
所以你们要区分洁与不洁的走兽,和洁与不洁的飞禽;你们不可因走兽、飞禽,或者我为你们已区分出来视为不洁的,在地上爬行的任何受造物,而使你们自己成为可憎的。
你们为我要成为圣的,因为我,上主是圣的。我将你们从那些民族中分离出来,是为属于我。
“凡招魂的或行巫术的,无论男女,应被处死,用石头砸死他们,他们要承担自己的血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