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纪
第 21 章
谋杀案例
“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为产业的土地上,若发现野外有一具被杀尸体,但不知道是谁杀了他,
你的长老和判官就要出去,测量从被杀者到四周各城的距离。
离被杀者最近的城镇中的长老应牵出一头从未耕作,也尚未负轭的母牛犊;
该城镇的长老要将这母牛犊牵到一块未曾耕种的地方,在那常流不息的溪谷旁将母牛犊的颈项打断。
肋未的子孙司祭们要走上前来,因上主你的天主拣选了他们为事奉自己,并以上主的名恩赐祝福;一切争斗殴打的事,都应由他们决断。
离被杀者最近城市的全体长老,都要在那个靠近溪谷被打断颈项的母牛犊的上方洗手,
同时声明说:‘这血不是我们的手倾流的,我们的眼也没有看见。
上主,求祢赦免祢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将这流无辜血的罪留在祢的以色列人民中间。’如此,他们将被免除那流血之罪;
而且,你将在你中间铲除流无辜血的罪,因为你行了上主眼中正义的事。”
关于对待战俘的法律
“当你出征进攻你的敌人时,上主你的天主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获得一些俘虏;
你若在俘虏中看见一个美丽的妇人,对她心生爱恋,愿娶她为妻,
你可以将她带到你家中。她应剃头发,剪指甲,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中,哀悼她父母一个月;然后你才能与她同房,你做她的丈夫,她做你的妻子。
以后你若不喜欢她,应给她自由,绝不可将她卖钱,也不可使她为奴,因为你已玷污了她。”
长子的权利
“一人若有两个妻子,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与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而长子是他所恶的妻子生的。
当他准备把产业分给他的儿子们时,不可将自己所爱之妻所生的儿子视为长子,排在他所恶之妻所生的长子之前。
他必须承认他所恶之妻所生的儿子为长子,在自己所有的产业中分给他双份;因为那是他壮年时的首生者,长子的名分应归于他。”
忤逆之子的案例
“一人若有个顽固忤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责罚他以后仍不听从,
父母就应抓住他,带他到当地城门旁,见本城的长老,
他们该对本城的长老说:‘我们这个儿子顽固忤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个贪食好饮之徒。’
本城的人就要用石头将他砸死。这样,你将铲除你中间的这邪恶,全以色列听后都会害怕。”
处置负罪者的尸体
“一人若犯了该死的罪,处死以后该将他悬在木柱上。
他的尸体不应整夜悬在木柱上,你应当天埋葬他。因为凡被悬者,都是天主所诅咒的。你不可污损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为产业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