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纪
第 23 章
“人不可娶自己父亲的妻子,也不可掀开自己父亲的衣襟*。”
关于集会的洁净法
“外肾损伤,或被阉割的人,不可进入上主的集会。
私生子不可进入上主的集会,他的子孙,甚至到第十代,都不可进入上主的集会。
阿孟人和摩阿布人不可进入上主的集会,他们的子孙,甚至到第十代,都永不能进入上主的集会;
因为当你们出离埃及时,他们没有带食物和水出来迎接你们;又因为他们请了美索不达米亚的培托尔人、贝敖尔的儿子巴郎来诅咒你。
好在上主你的天主不愿俯听巴郎;上主你的天主反而使他的诅咒变为对你的祝福,因为上主你的天主爱你。
你一生一世永不可为他们寻求安宁或幸福。
“你不可憎恨厄东人,因为他是你的兄弟;不可憎恨埃及人,因为你曾旅居在它境内。
他们所生的第三代子孙,可以进入上主的集会。”
关于营寨的洁净法
“几时你出兵扎营攻打你的仇敌,要远避诸恶。
你中间如有人因夜间梦遗而成为不洁的,他该到营外去,不能回到营内。
到了傍晚,他要用水洗澡,日落以后才可回营。
在营外要划定一块地方,可供你出去便溺。
在你的器械中要有一把锹;当你出营便溺时,用它来掘坑,再铲土盖住你的排泄物。
因为上主你的天主在你营中往来,为救护你,将你的仇敌交给你,所以你的营寨必须是圣洁的,免得祂在你那里看见任何污秽之物而离弃你。”
关于逃跑之奴隶的法律
“凡由主人那里逃到你这里来的奴仆,你不可将他交还给其主人。
应让他住在你中间,住在他选的地方,住在他喜爱的城镇中;你不可欺负他。”
其他法律
“以色列妇女中不可有庙妓,以色列男子中也不可有庙娼。
你不可把淫妇的酬金和狗*的工价作为任何还愿金,献于上主你天主的殿内,因为这两样都是上主你的天主所憎恶的。
“若借给你兄弟银钱、食物,或其他能生利息的财物,你不可取利。
借给异族人的,你可取利,但借给你兄弟的,却不可取利。这样,上主你的天主必在你将进去占领的土地上,在你做的一切事上祝福你。
“若你向上主你的天主许了愿,不可延迟还愿,因为上主你的天主必向你追讨,你就不免有罪了。
假使你没有许愿,你就没有罪。
你口唇所表达的,就如你甘心亲口向上主你的天主所承诺的,必须谨守遵行。
“若你进了你近人的葡萄园,可随意摘取葡萄吃,直到吃饱,但不可装入你的器皿内。
若你进了你近人的麦田,可伸手摘穗,却不可在你近人的麦田里动镰刀。”

注释
有关婚姻的案例
婚姻生活中有四种情况是不合法的。第一,丈夫控告新娘不是处女:若丈夫属于诬告(13-19),那么对他的处分是罚款,他要把银钱交给少女的父亲,且一生不可休掉这个妻子(19);若丈夫的控告属实,这女人将被用石头砸死(21),因为以色列人非常注重贞洁,尤其是少女的贞洁。第二,通奸:犯奸淫者双方都应被处死(22)。第三,性侵犯(23-29),分两种:一、若发现已订婚的少女和另一男子同居,二人都应被处死(24);二、若发现未订婚的少女遭人强奸,那男子应给少女的父亲银钱,还要娶她为妻,且一生不能休她(28-29)。第四,禁止和父亲的妻子(继母)发生关系(23:1)。
这些法规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以色列女子的贞洁。女子的贞洁象征以色列对唯一上主的忠贞,因他们已把自己奉献给祂,视祂为自己的配偶(参阅欧2:21-22)。
关于集会的洁净法
这里是对参加集会者的规定。被阉割的人(2)可能指由于某些宗教原因而自阉的人,私生子(3)是庙妓的孩子,与以色列世代为仇的人(4-6),这些人都不可进入上主的集会。这里也规定如何正确使用种子、牲畜和其他在集会中所用的东西。
耶稣在新约中启示的天主,是一位满怀怜悯与慈爱的父亲,祂毫无区别地欢迎并眷爱每一个人(参阅宗10:34-35);祂使太阳升起光照恶人,也光照善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参阅玛5:45)。旧约中如此严格的法律——拒绝人进入集会,甚至出现歧视现象,与新约中耶稣建立的教会——欢迎所有人进入,大有不同。但不要忘记,这样的法律反映出的思维方式,适合以色列人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宗教情怀,而且此处所说的集会尤其指参战前的集会。
关于营寨的洁净法
与集会洁净法相比,这条法律和个人的洁净有关(10-11),和营寨的洁净有关(12-14)。因为圣洁的上主在营中往来,拯救他们(15),所以营寨一切都应是圣洁的。读者借此也可看到,圣洁的天主和奉献于天主的圣洁之人之间紧密的联系。
关于逃跑之奴隶的法律
对逃离主人的奴隶,不要送回,不可欺负他,而应该满足他。这条法律已有了福音的精神,使人想起圣保禄在《致费肋孟书》中关于逃亡的奴隶敖乃息摩所持的态度。
其他法律
这些法律大体上归为五类:
社会-宗教法:禁止以色列设立常见于他们邻族内的庙妓(23:18-19),庙妓一般和生育风俗有关(参阅肋19:29;列上14:24,15:12,22:46;列下23:7);还有许愿法(23:22-24;参阅户30:1-16),禁止因父母的罪处死子女(24:16;参阅则18:1-20),以及洁净法(24:8-9;参阅肋13:1-59)。
社会-经济法:旨在给予弱小、孤儿、寡妇以及外方人特别关注,例如禁止收取利息(23:20;参阅15:7-11;出22:24;肋25:36-37);关于合理应用邻人财物法(23:24-25)、借贷和抵押法(23:19-20,24:6、10-13、17)、按劳分配每日工资法(24:14-15)、收获法(24:19-22;参阅肋19:9-10),以及升斗法(25:13-16;参阅肋19:35-36;亚8:5;米6:10-11)。
社会-家庭法:有关调整家庭关系的婚姻制度,如离婚(24:1-4),新婚夫妇的特免法(24:5)和代兄弟立嗣法(25:5-10;参阅创38:8)。
刑法:规定对一些罪行,如拐卖人口(24:7)及刑事诉讼(25:1-3、11-12)的惩罚。
社会-政治法:规定与其他团体的关系,此处特指与阿玛肋克人的关系(25: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