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纪
第 17 章
“你不可将有任何瑕疵或严重残缺的牛羊祭献给上主你的天主,因为这为上主你的天主是可憎之事。
在你中间,在上主你的天主赐予的一座城内,若有任何男人或女人行了上主你的天主眼中的恶事,并违反了祂的盟约,
去事奉、敬拜别的神明,或太阳,或月亮,或任何天象,即我不曾吩咐的;
而且若有人告诉了你这事,你听说了,就要彻底调查。若确证在以色列中真有这可憎之事发生,
你就应把那行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你城门外,用石头砸死。
根据两、三个证人的话,可将那人处以死刑;但只凭一个证人的话,不可将他处以死刑。
证人要先动手,然后民众才动手将他处死。如此,你就由你中间铲除该邪恶。
“若在你的城中发生了诸如流血、争讼、殴伤等案件,而你对此难以判决,你就要起身往上主你的天主选定的地方去,
到肋未家的司祭和当时在职的判官那里,询问他们;他们要指示你如何判决。
你应依照他们在上主选定的地方指示给你的判决去执行,谨遵他们教训你的一切。
你应按他们给你的指导,照他们向你阐述的判决去执行;对他们告诉你的判决,不可偏左偏右。
任何人,若傲慢行事、不服从那侍立在上主你的天主前供职的司祭或判官者,就应被处死。如此,你将从以色列中铲除该邪恶。
全体民众听了,必都害怕,再不敢傲慢行事。”
有关君王的法律
(参阅撒上第8和12章)
“几时你进入了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土地,占领了那地,安居在那里,你若说:‘我愿立一位君王来统治我,就如我周围的各民族一样。’
其实,你真应立上主你的天主拣选的一位君王来统治你;你应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作你的君王,而不可从非你弟兄的外方人中为你立一位君王。
而且,君王不可添加大量马匹,也不可让民众回埃及去为他获得许多马匹。因为上主曾对你们说过:‘你们不可重踏那条路。’
他不可为自己娶许多妻妾,免得他的内心邪僻;他也不可为自己积蓄大量金银。
几时他登上王位,应为他抄写一份存在肋未司祭处的法律书,
他该随身携带,一生日日诵读,好使他学习敬畏上主他的天主,谨守遵行法律上的一切话语和规则;
这样,他不会视自己高于同胞兄弟,也不会左右偏离此诫命,好使他和他的子孙后代在以色列中间久居王位。”

注释
判官的职能:维护正义
这部分首先确定了判官和长官执行正义的基本标准(18-20),这些在支派分治时期或许就已存在。通过《出谷纪》的传统得知,梅瑟决定分配七十位长老管理并审断人民的案件。人民的权利依赖于判官和长官,因此判官在审判时要根据从天主而来的公正标准。而这篇法规正是为制止判官腐败,忽略并轻视贫穷弱小者的案件。此规定看似为了将来,实则是人民已经历了忽视制度的阶段。作者通过重温过去而让人认识到,当时的社会退化和不义是由于以色列人对盟约法律不够忠贞,执法不够公正(参阅出23:6-8)。当以色列人决定悔改,重建自己作为特选民族时,唯一的途径就是遵守盟约法律。
长官应规劝人民避免严重违反天主诫命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敬拜其他神明。对星辰的敬拜是客纳罕人和美索不达米亚民族的风俗,无疑,在不同时代,它都吸引以色列人。对这种罪恶的惩罚,是用石头砸死。但若没有两、三个证人诚实的证明,不可以作出这样的判决(17:2-7)。而当案件难以判决时,则要寻求帮助,以保证判决公正(8-13,16:20)。
有关君王的法律
当以色列的支派组织失去维护人民统一的凝聚力时,以色列的领袖前去恳求充满神恩且备受群众爱戴的民长撒慕尔,给他们立一位君王(撒上8:1-22)。撒慕尔告诫他们,这一新的组织将永远改变他们的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宗教关系,但领袖们坚信有一位君王是解决以色列当时内忧外患的唯一办法。如此,以色列开始了君主制时代。
显然,实行君主制不是天主的决定,而以色列领袖有意将此决定视作天主所认可的。将对自己或团体最有利的决断归为天主的旨意,这种倾向在圣经中屡见不鲜(撒上8:7-9、22,12:1-25)。事实上,君主制最终导致以色列踏上一条错误的道路。这种制度和以色列许诺作上主子民的盟约相悖。申命纪典对大多数君王持有评判态度,但却没有发现,根本问题在于制度本身,制度促成社会不义、贫富差距、城乡分裂等现象。所以,作者在此并非警戒进入许地后要面临的情况(14),而是证明他们将在很多方面受制于君主制。所有的君王,包括统一王国时期的达味王和撒罗满王,以及在分裂时期统治南、北国的诸王,直到这部书形成时,都是把人民领回到他们已经摆脱的奴役状态中。
无论君王多么圣洁(18-20),他都不会改变君主制的根本。耶稣完全明白这一点,所以祂公开拒绝群众立祂为王(若6:15),斥责阻止祂借自我牺牲和奉献来完成默西亚使命的伯多禄(参阅谷8: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