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紀
第 23 章
人不可娶父親的妻子,也不可掀開父親的衣襟。」
參與集會的條件 2「凡睾丸損傷或被閹割的人,不得加入上主的集會。
私生子不可進上主的集會,他的子孫直到第十代,也不得加入上主的集會。
阿孟人和摩阿布人不得加入上主的集會,他們的子孫直到第十代,也永遠不得加入上主的集會。
因為當你們出埃及時,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又因為他們僱了美索不達米亞的培托爾人、貝敖爾的兒子巴郎來詛咒你。
但是上主你的天主不願俯聽巴郎;上主你的天主使詛咒變為對你的祝福,因為上主你的天主愛你。
你有生之日永不可為他們尋求平安或福樂。
你不可憎恨厄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兄弟;也不可憎恨埃及人,因為你曾寄居在他國內。
他們所生的第三代子孫可以加入上主的集會。
營寨生活的潔淨法 10你出兵紮營攻打你的仇敵時,要遠離一切惡事。
你中間若有人在夜間夢遺而成為不潔的,應走出營外,不可入營。
到了傍晚,他要用水洗澡,日落以後才可入營。
你在營外要劃定一個地方,你可以出去在那裏便溺。
在你的器械中要有一把鍬,當你在營外便溺時用來掘坑,然後掩蓋排泄物。
因為上主你的天主在你營中行走,要拯救你,把你的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地要聖潔,免得祂見你那裏有污穢之物便轉身離棄你。
善待逃跑的奴隸 16你不可把那離開主人而逃到你那裏的奴隸,交還給他的主人。
要讓他在你那裏與你同住,任他在你的城鎮中選他喜歡的地方居住,你不可虐待他。
其他法規 18以色列女子中不可有廟妓,以色列男子中也不可有廟娼。
你不可把淫婦的酬金和狗的工價帶進上主你天主的殿內還任何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上主你的天主所憎惡的。
你借給你兄弟的銀錢、食物,或任何能生利息的財物,都不可取利息。
借給外族人,你可以取利息,但借給你的兄弟就不可取利息;這樣,上主你的天主必在你要去佔領的地上,和你手所做的一切事上賜福給你。
你若向上主你的天主許了願,不可遲延還願,因為上主你的天主必向你追討,你就有罪了。
你若不許願,就沒有罪。
你嘴唇所說的,你要謹守;如同你親口說的,向上主你天主所許的願,你要遵行。
你若進了你近人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葡萄,直到飽足,但不可裝在你的器皿裏。
你若進了你近人的麥田,可以用手摘麥穗,但不可在你近人的麥田裏揮動鐮刀。」

註釋
婚姻倫理
這段是十誡中「不可姦淫」的延伸說明(5:8;出20:14),所說的行為包括:妻子婚前失貞的案例(22:13-21)、男子與有夫之婦行淫的案例(22:22)、已訂婚的女子被男子強姦的案例(22:23-27)、男子強姦未有婚配的少女的案例(22:28-29)、亂倫的案例(23:1;參閱27:20-23)。古代男尊女卑,這些法規能維持婚姻倫理,也為了保障女子在社會生存的空間,讓她們不致於被污辱後喪命。
參與集會的條件
第2-3節是有關以色列人中的閹割者,可能他們與異族宗教有關係。以色列人亡國四散後,也有些在異國成為宮廷太監(參閱依56:4-5)。私生子是在不合法婚姻關係的子女,以及廟妓的子女(17-18),以色列人永遠拒絕他們進入上主的集會。《出谷紀》指阿孟人和摩阿布人由亂倫而生(創19:30-38),又因為這兩族人與以色列世代為仇,所以不可參與上主的集會(4-7)。第8-9節是指那些居住在以色列人當中,並願意加入以色列的厄東人和埃及人。古代每個民族的信仰集會,都兼顧民族的經濟與政治,所以只限合資格的族人參與。相對於現代的基督信仰團體,是為了眾人都得到耶穌的福音和救恩,所以不拒絕任何人,也不限男女老少、種族或社會階層。
營寨生活的潔淨法
軍營的生活是尊上主為統帥(15),因此要按照禮儀的潔淨法,來保持個人和團體的衛生。不潔之事造成污穢,會讓上主厭惡而離棄百姓的軍隊,或導致戰敗。
善待逃跑的奴隸
在16-25節的法規符合仁義,接近現代的人道精神。逃奴若被遣回到主人那裏,必受重罰,或被轉賣出去。這條法規的寬容,讓我們更明白新約《費肋孟書》中,保祿對待逃奴敖乃息摩的態度。
其他法規
這段落的各法規,可歸納為以下五類:
一、宗教法規:禁止以色列人設立異族常見的廟妓制度(23:17-18);廟妓一般和生育風俗有關(參閱肋19:29;列上14:24;15:12;22:46;列下23:7)。還有許願法(23:21-23;參閱戶30:1-16),禁止犯罪者家人代受懲罰(24:16;參閱則18:1-20),以及潔淨法(24:8-9;參閱肋13:1-14, 54)。
二、經濟法規:特別關注弱小、孤兒、寡婦以及外方人,例如:禁止收取利息(23:20;參閱15:7-11;出22:25;肋25:36-37);容許鄰人吃食田產(23:24-25);借貸和典當法(23:19-20;24:6, 10-13, 17);每日發工資(24:14-15),田產收割時剩下一點給窮人(24:19-22;參閱肋19:9-10),使用公正的升斗(25:13-16;參閱肋19:35-36;亞8:5;米6:10-11)。
三、家庭法規:論婚姻制度和家庭倫理,包括:離婚(24:1-4)、新婚男子可豁免出征(24:5)、代兄立嗣(25:5-10;參閱創38:8)。
四、對特定罪行的刑罰:拐賣人口(24:7)、刑事訴訟(25:1-3, 11-12)。
五、政治法規:與阿瑪肋克人的關係(25: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