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瑕疵或嚴重殘缺的牛羊,你不可用來祭獻給上主你的天主,因為這是上主你的天主所憎惡的。

2

在你中間,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任何一座城內,若有任何男人或女人行了上主你的天主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盟約,

3

去事奉和敬拜別的神明,或敬拜太陽或月亮,或任何天象,都是我所禁止的;

4

有人告訴了你,你也聽說了,就要徹底調查。看啊!確有其事,在以色列中真的發生了這可憎的事,

5

你就要把做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出來,到你城門外用石頭砸死。

6

根據兩個或三個證人的口供,可以處死那人;但憑一個證人的口供,不可處死他。

7

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百姓也下手,把他處死。這樣,你就把那邪惡從你中間剷除了。

8

在你的城內若有難以判決的案件,關於殺人流血、爭執,或毆傷等的訴訟,你要起來,到上主你的天主選定的地方,

9

去見肋未家的司祭和當時供職的判官,詢問他們,他們要指示你怎樣判決。

10

他們在上主選定的地方給你的指示,你要依照執行,謹守遵行他們教導你的一切。

11

你要執行他們所指導你的法律和告訴你的規則;對他們指示你的判決,你不可偏左偏右。

12

若有人擅自行事,不聽從那侍立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供職的司祭,或是不聽從判官,那人必須處死。這樣,你就把那邪惡從以色列中剷除了。

13

眾百姓聽了都要害怕,再不敢擅自行事。

14

有關君王的法律

(參閱撒上8:12)

當你進了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佔領了那地居住的時候,你若說:『我要立一位君王治理我,像我周圍的列國一樣。』

15

你一定要立上主你的天主所揀選的人作君王治理你;你要從你的兄弟中立一人作你的君王,不可立你兄弟以外的異族人作君王治理你。

16

而且,君王不可為自己加添許多馬匹,也不可為加添馬匹而使百姓回到埃及去,因為上主曾對你們說過:『你們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17

他不可為自己加添妻妾,免得他的心偏離正道;他也不可為自己積蓄大量金銀。

18

當他登上了國家的王位時,他要把肋未家司祭所存的法律書,為自己抄寫一份副本。

19

這書要常在他身邊,他終生要日日誦讀,好使他學習敬畏上主他的天主,謹守遵行這法律書上的一切話語和這些法令;

20

免得他看自己高於同胞兄弟,或偏左偏右而離開誡命,好使他和他的子孫在以色列中可以長久作王統治。」

註釋

16:18 - 17:13

判官的職務

這段落論社會組織和領導,以及在敬拜和祭祀上要注意的事項。在16:18-20論民間判官和官員的職責有這些原則:公正的判斷力、不受賄、追求公義。在1:15-18提到梅瑟早已指派七十位長老管理百姓,按公義審斷案件(參閱出18:21-26)。這些法規是要制止判官腐敗,或輕視弱者和窮人的案件(參閱撒上8:1-3)。事實上,這些不義和欺壓弱小的情況常常發生,所以要提醒判官和官員敬畏上主,持守公義。
從6:21–17:7論錯誤的敬拜行為,包括:混合異族偶像的敬拜、在祭牲上輕視上主、拜偶像者的審判程序和懲罰。巴耳神的女伴稱為「阿舍辣」,管多產和豐收,用木柱為象徵(參閱出34:13;民3:7;6:25;列上14:15;列下23:4-6)。這顯出百姓的信仰混合了當地異族的信仰,以致離棄了上主,轉向事奉和敬拜異族的神明,例如客納罕人和美索不達米亞人所敬拜的日月星辰(17:3)。拜偶像已是個人的大罪,影響同胞就更要嚴厲懲處,但仍要有足夠的證據,以免有人蒙冤(17:2-7)。
在17:8-13說判官若有不能斷定的案件,可以請上級的官員指示;意思是到聖殿找司祭和聖殿的判官協助,為保證公正的判決(16:20;17:10-12)。

17:14 - 17:20

有關君王的法律

以色列過約但河的時期仍保留十二支派的組織,上主是他們惟一的王。第14-15節是指民長時代以後,以色列的古代支派組織在逐步瓦解(撒上8:1-5),於是百姓認為要像其他國家那樣有君王領導他們打仗。儘管撒慕爾先知提出警告,他們仍要立君王(撒上8:6-22)。君王的出現,改變了以色列的社會、政治、經濟和宗教關係。當君王和他的臣僕貪財弄權,不敬天主又欺壓百姓時,就像回到埃及的奴隸制當中(參閱列上12:10-14)。聖經透過敘述以色列人的經歷,讓我們看到君主制儘管有善王和惡王,都會造成社會不義、貧富懸殊、城鄉分裂,成為破壞盟約最清晰且最強烈的形式。顯然,天主讓人從歷史中學得智慧,並自由選擇(30:15-20)。
所以,第14-20節實際上不是警告的預言,而是證明君主制曾經造成百姓的各種傷害,並提出解救方法。第18-20節強調君王與法律的關係,遵行主旨才是真正的治國之道。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