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約束的比喻 

兄弟姊妹們,難道你們不知道——我是對熟悉法律的人說——法律只能在人活着時管轄他嗎?

2

正如已婚婦人在丈夫活着的時候,要受法律約束,不能離開丈夫;但如果丈夫死去,她與丈夫的法律約束便解除了。

3

因此,如果丈夫還活着,她跟另一男人結合,便是通姦。但如果丈夫死了,她已免除這項法律約束,若她與另一男人結婚,便不是通姦。

4

我的兄弟姊妹們,同樣道理:藉着基督的身體,你們對於法律來說已死了,為使你們屬於另一位,即那從死者中復活的基督,好讓我們為天主結出果實。

5

我們從前屬於肉身的時候,由法律引起的罪惡情慾在我們的肢體內活動,以致結出死亡的果實。

6

可是現在,對那束縛人的法律,我們已經死了,已脫離了法律,好使我們以新的精神來侍奉天主,不再為舊的法律條文做奴隸。

7

罪惡的境況

現在,我們可說什麼?法律是罪嗎?絕對不是!當然,除非依照法律,我不會知道什麼是罪。如果法律沒有說「不可貪婪」,我就不知道貪圖別人的財產是什麼意思。

8

可是,罪趁着有誡命,便藉這機會引起我的種種貪念。由此可見,沒有法律,罪便是死的。

9

原先沒有法律的時候,我活着;但誡命一來到,罪便活躍起來,

10

我便死了。本來要使我生活的誡命,反而使我死亡。

11

因為罪藉着誡命找機會欺騙我,藉此殺死我。

12

其實,法律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和美好的。

13

那麼,是這美好的事使我死嗎?絕對不是!是罪;罪利用了那美好的事使我死亡,便更清楚顯明這是罪。罪就是這樣藉着誡命而顯出罪的極端邪惡。

14

罪的操控

我們知道法律是屬神的,但我是屬血肉的,已賣給罪為奴。

15

我實在不明白自己的所作所為:我願意做的,我不去做;反而我憎惡的,我偏去做。

16

但如果我做了自己不願意做的,我便是承認法律是美好的;

17

既然如此,做那事的就不是我,而是住在我內的罪。

18

我知道在我內,即在我的肉身內留不住美善,因為我雖然願意行善,卻無能為力。

19

事實上,我想做的善事我不做,不想做的惡事反而做了!

20

所以,如果我做的不是自己想要的,那做這事的便不是我,而是住在我內的罪。

21

因此,我發現這個規律:當我願意行善時,邪惡就出現。

22

雖然我內心喜愛天主的法律,

23

但我發現我的肢體有另一種法律,與我理智的法律戰鬥,使我成為我肢體內罪惡法律的俘虜。

24

我真是一個不幸的人!誰能救我擺脫這必死的身體呢?

25

感謝天主!就是藉着耶穌基督我們的主!由此看來,我自己是用理智服從天主的法律,但我的肉身卻服侍罪惡的法律。

註釋

7:1 - 7:6

婚姻約束的比喻

前幾章裡提到有關梅瑟法律的一些隱喻(3:20,21,28;5:20;6:14),那是在保祿所有重要書信中常出現的主題(參閱迦3:10-13),因這「法律」成了猶太教徒接受福音的最大障礙。為此,保祿對猶太基督徒說,也對猶太人說:基督已把他們從梅瑟法律中解放出來。他不再像前面那樣繼續證明他的立場,而是以羅馬婚姻法作為比較的例子,用來解釋基督徒的處境。
無論我們看這個比喻是多麼奇怪,宗徒指出,將猶太基督徒與法律結合的婚姻,可因任何一方的死亡而解除。既然婚姻中的丈夫(即法律)已因基督的行動而死了,因此,妻子(即猶太人)如今便是自由的,可以再婚。或者,婚姻中的妻子(成了基督徒的猶太人)已藉着洗禮死於罪惡,那麼,她的新生命與以前的丈夫(法律)不再有關。
保祿指出基督徒生活的一個新現實,再用婚姻作比喻:復活的基督是新郎,基督徒是新娘,他們的結合為天主結出果實(參閱若15:8)。這恰好與「法律引起的罪惡情慾」的果實相對(5),它所結的果實導向死亡(參閱雅1:15)。

7:7 - 7:12

罪惡的境況

我們現在看到書信中最戲劇性的部分。保祿講述自己與罪的鬥爭,善惡之間的拉鋸像要把他的良心撕裂,他終於要呼喊求助。這一段簡潔而激昂的反思,的確是高超精彩。罪就像在良心的門口徘徊的一頭怪獸(參閱伯前5:8),人不得不順從它(參閱創4:1-8有關加音的故事)。
保祿是在講論自己嗎?很可能是的。不過,他也活於肉身內,像所有人的狀況一樣,所以他同時是全人類的代言人:「有誰軟弱,我沒有同他一樣感到軟弱呢?有誰失足墮落,我心裏不焦急呢?」(格後11:29)保祿這聲焦急的呼喊,包括了全人類與罪的鬥爭。他在這裏所提到的法律是什麼?只是猶太法律嗎?從內容看,當然是猶太法律,但因他後來說的一切,從人的罪惡狀態來看,我們可以了解保祿說的是一切的法律,不論猶太教、基督宗教或其他宗教的法律。
宗徒反問:「法律是罪嗎?」(7)回答或思考這個問題,都會得到荒謬的結論。法律從來不會命令人犯罪,因為「法律本是聖的……是正義和美善的」(12)。他有力的論點不在於人心的善或法律的惡,而在於我們的罪惡狀態的狡猾與欺詐已很具體而活躍,甚至可以使法律本身成為墮落的工具,因為「罪趁着有誡命,便藉這機會引起我的種種貪念……藉着誡命找機會欺騙我,藉此殺死我」(8-11)。

7:14 - 7:25

罪的操控

保祿認為,當罪試圖控制法律的時候,法律就像一個誘惑者;這種心理描述充滿魅力。法律對嚴禁的事和價值都加以阻止、命名、提醒眾人關注,並像擺放獎牌一樣展示出來。種種規條養肥了罪惡,顯出其本質,並使它成為「罪的極端邪惡」(13)。
保祿沉思「自我」在罪惡之下的狀態,說出了幾乎絕望的話:我已賣給罪為奴(14)。兩股衝突的力量交匯在人身上,要消除他的一切倫理道德和行善能力:「我想做的善事我不做,不想做的惡事反而做了」(19)。這種感覺不斷增強,直至意識到敵人就在他裏面:「住在我內的罪」(20);「使我成為我肢體內罪惡法律的俘虜」(23)。然而,面對失敗的絕境,「我真是一個不幸的人!」(24)卻有勝利歡呼的回答,解救就在眼前:「感謝天主!就是藉着耶穌基督我們的主」(25),好像在懸崖邊展翅飛翔一樣。
保祿藉着「義怒的福音」(1:18),使這段戲劇化的旅程結束了。這義怒的福音引導我們從他當時的異教與猶太世界來到亞當的原罪,為了進入由罪惡控制的人的法律之中,甚至進入人自己與罪同居的狀態中。
保祿已找到了使全人類陷於罪惡的根源,而這罪根糾纏着世上的男男女女,不論屬於任何宗教、種族和文化的人都無一倖免。
然而,天主「義怒的福音」只是這奧秘的一方面,並指向「普世救恩的福音」,這福音是藉着耶穌基督,並為祂而啟示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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