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暗殺的案例 1「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上,若發現有人被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2

這樣,你的長老和判官要出去,測量從被殺者到四周各城的距離;

3

看哪一座城離被殺者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牽來一頭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

該城的長老要把這母牛犢牽下去,到一個常流溪水的山谷、未曾耕耘或撒種的地方,在那裏打斷母牛犢的頸項。

5

肋未子孫的司祭們要上前來,因為上主你的天主揀選他們來事奉祂,以上主的名給祝福,並由他們判決任何爭訟毆打的事。

6

離屍體最近的那座城的全體長老要在溪谷中,在被打斷頸項的母牛犢上洗手,

7

同時聲明說:『我們的手沒有使這人流血,我們的眼也沒有看見這事。

8

上主啊!求祢赦免祢所救贖的百姓以色列,不要使這無辜者的血的罪債歸在祢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他們可免除了那流血的罪。

9

因為你行了上主眼中看為正直的事,就把無辜者的血的罪從你中間清除了。

10

對待戰俘的法規 10當你出去攻打你的敵人時,上主你的天主把他們交在你手中,你擄了他們作俘虜;

11

你若在俘虜中看見美麗的女子,就喜歡她並想娶她為妻,

12

你可以帶她到你家去。她要剃髮剪甲,

13

脫去被擄時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為自己的父母哀悼一個月。然後你可以親近她,你成為她的丈夫,她成為你的妻子。

14

以後你若不喜歡她,就要給她自由離開,決不可為了錢把她賣掉,也不可使她作奴隸,因為你已污辱了她。

15

長子的權利(參閱創29:30-31) 15若某人有兩個妻子,一個受寵,另一個被厭惡,兩個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那被厭惡的妻子生的。

16

到了他把產業分給兒子們的時候,他不可把受寵之妻所生的兒子立為長子,排在被厭惡之妻所生的長子之上。

17

他必須承認被厭惡之妻所生的兒子為長子,在所有的產業中給他雙份,因為那是他壯年時的首生子,長子的權利是屬於他的。

18

忤逆之子的案例 18某人若有頑固又忤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父母懲戒他以後,他仍不聽從,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帶他到當地的城門前,去見本城的長老,

20

對本城的長老說:『我們這個兒子頑固又忤逆,不聽從我們的話。他是貪吃好飲的人。』

21

全城的人要用石頭砸死他。這樣,你就把那邪惡從你中間剷除了,全以色列聽了必然害怕。

22

處置死犯的屍體 22若有人犯了該死的罪,處死以後把他掛在木桿上,

23

但不可讓他的屍體留在木桿上過夜,必須在當日把他埋葬,因為凡被掛的人都是天主所詛咒的。你不可玷污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地。」

註釋

21:1 - 21:9

暗殺的案例

以色列人重視人的性命,是因為上主知道一切,祂必追討血債(7-9)。所說的是他們在客納罕定居並有城鎮的時候,凡謀殺案件必須找出兇手。若找不到兇手,長老們就要按照那些規定處理。但這裏只說城中長老為百姓贖罪的禮儀,沒有提到如何調查殺人的真相,或死者的親屬會不會受到照顧。

21:10 - 21:14

對待戰俘的法規

古代凡戰敗的就成了戰俘,任人擺佈。在申7:2-4是嚴厲禁止與客納罕異族女子通婚的(比較列上11:1-2;乃9:1-2),而這段經文就說明以色列人娶女戰俘的規條。被娶的女戰俘要經歷徹底的改變,如同與自己家人斷絕關係(12-13)。但是以色列人作丈夫的,要保證這妻子的基本權利。若是休妻就應放她自由離開,她有權再嫁別人(比較盧1:8-9);不可把她當作奴隸或把她賣出(14)。

21:15 - 21:17

長子的權利

以色列傳統重視長子的身份(17;參閱創25:31-34),這條例是為了防止對真正長子的不義待遇。在古東方,一夫多妻制是可接受的習俗(參閱撒上1:2;撒下5:13;列上11:1-3)。所說的個案可能是:丈夫不愛原配(例如創29:31-32的肋阿),以致厭惡長子,而讓受寵之妻的兒子承受長子的一份。若長子身份有爭議,必引起兄弟不和並爭奪家產。福音就記載了有一個人找耶穌為他吩咐兄弟分家的故事(路12:13)。

21:18 - 21:21

忤逆之子的案例

十誡中的第四誡是孝敬父母,已有法例說明凡咒罵或毆打父母的人要受死刑(出21:15, 17),是要警告人們不可犯此誡命。這裏說「用石頭打死」的死刑(20-21),通常用於嚴重違反了法律、作了極惡的事,並使百姓受邪惡影響的罪人(參閱13:10;22:22-24;肋24:14-16;20:27;戶15:32-36)。
父母有責任教導子女,子女也要聽從父母,智慧文學有很多這樣的勸勉(例如箴15:20;19:18;23:20-22;28:7)。忤逆之子有貪吃好酒的特徵(20;比較路7:34),智慧文學指貪酒的人必喪失理智,但不禁止飲酒(箴23:29-35;31:4-6;德31:30-42)。至於貪吃的人必會窮困(箴21:17),適度飲食是享受天恩,也能顯出智慧(訓2:24;9:7-8;詠127:2;德14:14)。

21:22 - 21:23

處置死犯的屍體

把死刑者的屍體懸在木架上示眾,以儆效尤(例如蘇8:29;10:26-27)。要在當天,就是日落前把屍體埋葬,因為以色列人把日落算為第二天的開始。梅瑟法律指屍體是不潔的,凡碰到屍體的人或任何東西都染上不潔,要經過潔淨禮之後,才可回到百姓團體(戶5:2-3)。為此,人們要在當天埋葬屍體,免得百姓的土地染上不潔,或吸引野獸來吞吃屍體(參閱戶35:34;撒下21:10)。
耶穌在十字架上死後,也是當天被埋葬(參閱若19:31)。保祿宗徒就引用23節,指耶穌為我們成了可咒駡的,藉此把我們從法律的咒罵中贖出來(參閱迦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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