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紀
第 25 章
1
「人若與人有爭訟,要求審判,判斷他們中的義人為義,惡人有罪;
2
有罪者若被判鞭刑,判官應命他伏下,當面按他的罪照數鞭打。
3
只能打他四十下,不可再多;超過此數便是你眼前侮辱你的兄弟。
4
牛在踹穀時,不可籠住牠的嘴。
5
兄弟住在一起,若其中一個死了,沒有兒子,死者的妻子就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盡兄弟的本份,娶她為妻,與她同寢;
6
她所生的長子要歸亡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被抹去。
7
但那人若不肯娶他兄弟的妻子,那兄弟的妻子就要到城門去見長老,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為自己的兄弟留名,不願對我盡兄弟的本份。』
8
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給他說明。他若堅持說:『我不願娶她。』
9
他兄弟的妻子就要在長老面前,走到那人跟前,脫下他腳上的鞋,向他臉上吐唾沫,說:『那不願為自己兄弟建立家室的,就要受這樣對待。』
10
從此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字要被稱為『被脫鞋者之家』。
11
若兩個人彼此毆打,其中一人的妻子前來,為救丈夫脫離攻擊者的手,就伸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12
你就要砍斷那婦人的手,你的眼不可顧惜。
13
你袋中不可有一大一小的兩樣砝碼;
14
你家中也不可有一大一小的兩樣升斗。
15
你應有準確公正的砝碼,應有準確公正的升斗,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上得享長夀。
16
因為凡做這事的人,凡做事不公正的人,都是上主你的天主所憎惡的。
17
你要記得你們出了埃及後,阿瑪肋克人在路上怎樣對待了你,
18
在路上攻擊你,在你疲倦乏力時擊殺你後方所有軟弱的人,毫不敬畏天主。
19
所以,當上主你的天主賜你脫離周圍的敵人,在上主你的天主賜你作產業的地上得享太平時,你要從天下抹去阿瑪肋克的名字,不可忘記!」

註釋
其他法規
這段落的各法規,可歸納為以下五類:
一、宗教法規:禁止以色列人設立異族常見的廟妓制度(23:17-18);廟妓一般和生育風俗有關(參閱肋19:29;列上14:24;15:12;22:46;列下23:7)。還有許願法(23:21-23;參閱戶30:1-16),禁止犯罪者家人代受懲罰(24:16;參閱則18:1-20),以及潔淨法(24:8-9;參閱肋13:1-14, 54)。
二、經濟法規:特別關注弱小、孤兒、寡婦以及外方人,例如:禁止收取利息(23:20;參閱15:7-11;出22:25;肋25:36-37);容許鄰人吃食田產(23:24-25);借貸和典當法(23:19-20;24:6, 10-13, 17);每日發工資(24:14-15),田產收割時剩下一點給窮人(24:19-22;參閱肋19:9-10),使用公正的升斗(25:13-16;參閱肋19:35-36;亞8:5;米6:10-11)。
三、家庭法規:論婚姻制度和家庭倫理,包括:離婚(24:1-4)、新婚男子可豁免出征(24:5)、代兄立嗣(25:5-10;參閱創38:8)。
四、對特定罪行的刑罰:拐賣人口(24:7)、刑事訴訟(25:1-3, 11-12)。
五、政治法規:與阿瑪肋克人的關係(25: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