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誡

(參閱出20)

梅瑟召集了以色列所有的人,對他們說:「以色列啊!要聽我今天講給你們聽的法令和規則,你們要學習,要謹守遵行。

2

上主我們的天主在曷勒布與我們立了約。

3

上主立這個約,不是與我們祖先立的,而是與我們今天在這裏還活着的人人立的。

4

上主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與你們說話。

5

那時我站在上主和你們中間,把上主的話傳給你們,你們因為害怕那火,沒有上山。上主說:

6

『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曾把你從埃及地那為奴之家領出來;

7

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明。

8

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或製造任何在天上地下或地下水中各物的形象。

9

不可跪拜或事奉那些像,因為我上主你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對那恨我的人,我必追討他們的罪,從父親到兒子,直到三代及四代;

10

但對那愛我和遵守我誡命的人,我必以慈愛對待他們,直到千代。

11

不可妄用上主你天主的名,因為上主必不會放過那妄用祂名的人。

12

要遵守安息日,守之為聖日,正如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的。

13

你有六天勞碌,做你的一切工作;

14

但第七天是屬於上主你天主的安息日,你和你的子女、僕婢、牛驢和一切牲畜,以及你城內的寄居者,都不可做任何工作,好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休息。

15

你要記住:你在埃及地作過奴隸,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出的臂,把你從那裏領出來。因此,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要守安息日。

16

應照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的,孝敬你的父母,使你得享高夀,並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上享福。

17

不可殺人。

18

不可姦淫。

19

不可偷盜。

20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你的近人。

21

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不可貪圖你近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以及屬於你近人的一切東西。』

22

梅瑟作中保傳話給百姓

(參閱出20:18-21)

這些話是上主在山上,從火中、濃雲和幽暗中,大聲吩咐你們全會眾的,並沒有加添什麼。祂把這些話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了我。

23

當時你們聽到從黑雲中發出的聲音,而整座山被火燃燒,你們眾支派的領袖和你們的長老都走近我,

24

說:『看啊!上主我們的天主把祂的榮耀和偉大,顯給我們看,我們也聽到了祂從火中發出的聲音。今天我們得見天主與人說話,而人還能活着!

25

現在我們何必冒死呢?這大火快要吞滅我們了。若我們再聽到上主我們天主的聲音,我們必然死去。

26

凡血肉之軀,有誰像我們一樣,聽到永生的天主從火中說話的聲音還能活着呢?

27

請你走近去,聆聽上主我們的天主要說的一切話。然後你把上主我們的天主對你所說的話都轉告給我們,我們必聽從,也必遵行。』

28

當你們對我說話時,上主聽見了你們那些話,上主就對我說:『我聽見了這百姓對你說的話,他們說的都對。

29

但願他們常存這樣的心,敬畏我,遵守我的一切誡命,使他們和他們的子孫永遠得福。

30

你去對他們說:你們回到自己的帳棚裏去吧!

31

至於你,你要站在我這裏,我要把一切誡命、法令和規則,都告訴你;你要教導他們,使他們在我賜給他們作產業的地上遵行。』

32

所以,你們要依照上主你們的天主所吩咐你們的,謹守遵行,不可偏右或偏左。

33

你們要完全走在上主你們的天主指定給你們的路上,使你們能生存,事事順利,並在你們要佔為產業的地上長久居住。」

註釋

5:1 - 5:21

十誡

第1-5節說明了所宣講的法律,源於上主在曷勒布山(西乃山)立的盟約。盟約內容不變,但對象是新一代的以色列人。因為舊一代的人雖然見證過西乃山的顯現,都因無信而喪命於曠野,所以梅瑟稱現在的百姓為「還活着的人」(3)。他們需要明白西乃山盟約(5-31;參閱9:8–10:11)和出埃及事件(6;參閱6:12-25;7:17-20)的重要意義,以此建立自己的民族身份和生活方式,決不可在客納罕地居住時與異民同化(32-33;參閱6:1-3)。
第6-21節列出的十誡,與出20:1-17在字句上有少許差異,但基本相同,都以天主的自我啟示開始,並有兩項重要元素:一、「我是上主」,肯定這位是以色列自古以來所崇拜的那位(出3:14-16);二、「你的天主」是說明與現在的以色列人的關係。
第一誡確立了上主的絕對權威(7),惟有上主能拯救、解放並賜人生命。百姓拜偶像只落得毀滅與死亡,失去自由和生命。第一誡的後半部分,是禁止百姓跟隨鄰近異族崇拜人手製作的偶像,並說明違命就會被上主懲罰(8-10)。
第二誡是要敬畏上主的名(11)。人們可能呼求上主的名來發誓或作證,這與第八誡有關(20)。更可能是為了禁止人們在詛咒或行邪術時妄呼上主的聖名。
第三誡到第十誡是有關行為和道德。第三誡安息日的意義(12-15),包含社會正義,就是自己和別人,甚至牲畜(16b)都享有休息的權利。在安息日休息,是紀念他們從埃及的奴役得釋放。埃及壓迫以色列人作奴隸,阻礙他們人性和團體精神的發展;他們脫離奴役得自由之後,才開始有個人身分和民族身份。所以第三誡是建立一個尊重生命的社會基礎,教我們尊重自己,尊重父母(16)和近人,尊重團體和社會(17-21)。

5:22 - 5:33

梅瑟作中保傳話給百姓

這段是《申命紀》神學對上主聖言的認知。從22-27節的每一節,都強調上主以祂的話語(或「聲音」)啟示給人,這聖言成為約版上銘刻的誡命。梅瑟重述約版的出現,以色列人看見上主顯現時的恐懼,以致要求梅瑟代表他們與上主往來(參閱出20:18-26),作中間人傳話給百姓聆聽並叫他們遵行。當其他民族的天人中保是君王或大司祭時,以色列的天人中保是梅瑟和法律(27),梅瑟的地位到現在仍是傳遞和解釋法律的權威(18:15-22),君王也要臣服於法律之下(17:14-20)。於是,上主的話語成為誡命和法律,百姓要聽從並得到智慧。上主的話語也成為百姓遵行的道路,此路領他們進入美好的生活(29, 31-33)。在31節的法律詞彙有時單獨出現,有時組合出現,都屬於以色列的法律(例如6: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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