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纪
第 35 章
肋未城
(参阅苏第21章;则48:13)
上主在摩阿布平原、靠近耶里哥的约旦河边吩咐梅瑟说:
“你要吩咐以色列子民,从他们所得的产业中给肋未人一些城镇居住,并将这些城镇四郊的牧场给肋未人。
那些城镇是他们的居所,牧场是为牧放他们所拥有的牲畜和各种家畜。
你们分给肋未人的那些城镇的牧场,要从城墙起,四周各向外量出一千肘*。
你们要在城外,往东量出二千肘,往南量出二千肘,往西量出二千肘,往北量出二千肘,城镇位于中央;这要作为他们众城镇的牧场。
你们分给肋未人的这些城镇,要有六座避难城,使杀人者可逃避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镇。
你们要分给肋未人的城镇总计四十八座,连同它们的牧场。
你们所给的这些城镇,是来自以色列子民的产业,支派大的要多给,支派小的要少给;每支派要按自己所得的产业,分给肋未人一些城镇。”
避难城
(参阅申19:1-13;苏第20章)
上主吩咐梅瑟说:
“你要吩咐以色列子民,向他们说:你们渡过约旦河,进入客纳罕地时,
要为你们选定几座城作为你们的避难城,误杀人者可逃避到那里。
这些城是你们逃离复仇者的避难所,以使那杀人者在会众面前,接受审判之前不致被杀。
你们所指定的这些城镇,将作为你们的六座避难城:
在约旦河东要指定三座,在客纳罕地要指定三座,作为避难城。
这六座城是以色列子民、外方人和寄居在他们中间者的避难所,使凡误杀人者均可逃避到那里。
但如果人用铁器打人而致人死亡,他就是凶手,凶手必被处死。
如果用手中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人而致人死亡,他就是凶手,凶手必被处死。
如果用手中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人而致人死亡,他就是凶手,凶手必被处死。
报血仇的要亲自杀掉凶手;他遇见凶手,就可将他杀死。
如果人因仇恨将人推倒,或故意向他投掷东西而致人死亡,
或者因仇恨用拳打人而致人死亡,打人者必被处死,因为他是凶手。报血仇的一遇见凶手,就可将他杀死。
但是,如果他推倒人是出于意外,而非仇恨,或者无意间向人投掷任何物品,
或者因没有看见而使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掉落在人身上而致人死亡,彼此也毫无宿怨,而且是无意伤害他,
会众就要按照这些规定,在杀人者与报血仇者之间施行审判。
会众要将杀人者从复仇者手中救出,而且将他送回他曾逃入的避难城。他要住在那里,直到傅过圣油的大司祭去世。
但是,如果杀人者走出他所躲藏的避难城的范围,
被报血仇的在避难城范围之外的地方找到而杀死,那么,报血仇的就不犯流人血的罪,
因为那杀人者必须住在避难城中,直到大司祭去世。只有在大司祭死后,他才可返回属于自己产业的故土。
在你们所有的居住之地,这些将世世代代成为你们的法令与规定。
任何杀人的案件,必须凭几个证人的口供,才可处决杀人者;仅凭一个证人,决不可判人死刑。
对于犯了死罪的杀人者,你们绝不可收取赎他生命的赎金,他必须被处死。
你们也绝不可收取在避难城逃生者的赎金,为使他在大司祭去世前返回自己的故土居住。
你们绝不可玷污你们的居住之地,因为被血玷污的土地不能为流在它上面的血赎罪,除非通过流那杀人者的血来赎罪。
你们绝不可玷污这地,就是你们居住,我也居住的土地;因为我、上主居住在以色列子民的中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