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谷紀
第 21 章
奴隸法
(參閱肋25:35-46;申15:12-18)
你要在他們面前立這些典章:
你若買來一個希伯來人奴隸,那麼他要服事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離去,不用贖金。
他若單身來,就單身離開;他來時若已娶妻,他的妻子應跟他同去。
他的主人若給他娶妻,那妻子為他生了兒女,那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單獨離去。
若那奴隸聲明說:「我愛我的主人、我的妻子和兒女,我不願自由離去。」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天主前,又帶他到門或門框旁,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遠服事他的主人。
若有人賣女兒作婢女,她不可像男奴那樣離去。
若她的主人選定她作自己的妻妾,後來看她不喜歡,就要准她贖身;主人既已對她背信棄義,就沒有權力把她賣給外族人。
主人若選定她作自己兒子的妻妾,就要按照對待女兒的規矩對待她。
主人若另娶一個,也不可減少她原有的飲食、衣服和房事。
主人若沒有對她履行這三項,那麼她可以自由離去,不用贖金。
殺人和傷人的案例
凡打人致死的,必被處死。
但他若不是早有預謀的,而是天主使那人落在他手中,那麼我就設立一個地方,他可以逃到那裏。
人若事先策劃並用計謀殺害近人,就算凶手逃到我的祭壇,你也要把他帶走處死。
凡毆打父母的,必被處死。
凡拐帶人口的,無論把人賣了,或仍留在他手中,必被處死。
凡咒駡父母的,必被處死。
其他類型的受傷案例
若有人與人起爭執,有人用石頭或拳頭打了他的近人,被打的人未死,卻只能躺在床上,
後來他若能起來,扶拐杖外出走動,那打人者可免受刑罰,但要賠償受傷者停工的損失,並要把他徹底醫好。
若有人用棒打自己的奴隸或婢女,以致死在他手下,他必須受刑罰;
但若那奴隸或婢女還能活一兩天,那麼他不必受罰,因那僕婢原是他的財產。
若有人互相打鬥而傷及孕婦,以致流產,但沒有其他損害,傷人者必須按婦人的丈夫所要求的受罰,並依照審判官判決的賠償。
若有其他損傷,你就要以命償命,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以火傷還火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打還鞭打。
若有人打自己奴隸或婢女的眼睛,壞了一隻,他要讓他自由離去,來賠償他的眼睛。
若打落了自己奴隸或婢女的一顆牙,他要讓他自由離去,來賠償他的牙齒。
若有牛撞死了男人或女人,就必須用石頭砸死那牛,不可以吃那牛的肉,牛的主人可免受罰。
若那牛以前常常撞人,牛的主人雖受過警告,仍不看管那牛,以致撞死了男人或女人,那牛要用石頭砸死,牛的主人也要處死。
若判罰牛的主人繳付贖命金,他就要交出為他所定的價格,贖回他的性命。
牛若撞死了男孩或女孩,要照這規定辦理。
牛若撞死了奴隸或婢女,牛的主人要付三十協刻耳銀錢給奴隸的主人,那牛要用石頭砸死。
若有人揭開了井口,或挖了井而不蓋好,以致有牛或驢掉了進去,
井的主人要拿錢賠償牛主或驢主,死掉的牲畜歸井的主人所有。
若有人的牛撞死了近人的牛,他們就要把那活的牛賣掉,平分所得銀錢,也要平分死牛。
若人們都知道那牛以前常常莽撞,牛的主人仍不看管那牛,那麼他必須以牛賠牛,死牛歸他所有。
財產案例
若有人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或賣了,他要用五隻牛賠一隻牛,用四隻羊賠一隻羊。

註釋
奴隸法
以色列人既已脫離了埃及的奴役之苦,為何還確立奴隸法,把奴役別人當作合法的事呢?其實這些法律和案例來自古代的社會背景,在以色列人定居客納罕的時期,社會上的奴隸很多,他們或是戰敗民族的俘虜,或是欠債而賣身的人。聖經時代的立法者能做到的,是用法規來監管主人,盡可能維護奴隸的性命和權益(8-10)。無論何時何地,任何形式的奴役,都是相反天主聖意的(3:7),如今我們仍然努力消除人類當中任何形式的奴役。
殺人和傷人的案例
這些案例都是侵害他人性命,其後果是死刑。第13節是說明非蓄意的殺人罪,犯人可得到庇護,免受報復,直到查明真相。肋未城當中有六座避難城可保護這種犯人(戶35:9-28),上主的祭壇也代表避難所(詠91:2),但正義必須彰顯(參閱出21:14;列上2:28-34)。對尊敬父母,也有嚴格的法律(15-17)。
其他類型的受傷案例
這段的法律集中談人身傷害。因為自由人和奴隸的階級差異,待遇也明顯不同。還提到孕婦受傷的案例,和稱為「報復律」的賠償原則(18-27)。假如傷人的是牛,牛主要負上責任(28-32),還有牛驢受傷的案例與審判原則(33-36)。奴隸和牛驢,屬於家產的一部分,這表示個人財產和經濟應受保護。
「報復律」(23-25)是為了限制報復的程度,按公平的原則,使犯案者依照所損壞的給予相應的賠償。聖經反對任何過度的賠償或復仇(參閱創4:23-24)。在新約時代,耶穌公開廢除了這條法律(瑪5:38-39),強調愛的法律作為可能的替代方案,醫治人際關係的各種傷害。
財產案例
個人財產應受到保護,所述案例包括盜竊、濫用或疏忽而損害他人的財產。財產項目包括:牲畜、田產,以及未出嫁的女兒。犯案者的罰款和賠償非常嚴格,假如受害者為保護財產而打死犯案者,審判過程是很謹慎的(22:1-2)。凡在「上主面前」審判的案例(22:7-10),是指訴訟雙方到民間審官面前,被告要以上主之名起誓,自證清白無罪。基於上主聖名的權威(20:7),原告必須接受被告的聲明。古代社會的已婚女子屬夫家管轄和保護,未出嫁的女兒屬父家管轄和保護。提到未婚女子受玷污的案例,除了賠償父親,也是保護該女子不致完全被拋棄(22: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