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谷紀
第 22 章
若有竊賊挖洞入屋時被發現而被打死,就沒有血債;
若太陽已經升起來照在他身上,那就有血債。竊賊必須賠償,若他一無所有,應賣身償還所偷之物。
所偷的無論是牛、驢或羊,若發現在他手中還活着,他就要雙倍賠償。
人若在田間或葡萄園裏牧放牲畜,任由牲畜到別人的田地去吃,就要拿自己的田或葡萄園最好的出產作賠償。
若有火燃起,燒到荊棘籬笆,以致堆積的禾梱、直立的莊稼,或田地都被燒掉,點火的人必須賠償。
若有人把銀錢或物件託近人保管,東西從近人家中被偷去,若找到竊賊,竊賊要雙倍賠償。
若找不到竊賊,那家主就要被帶到天主面前,他要發誓自己沒有伸手拿了他近人的物件。
凡是財產侵權的爭議,無論是為牛、驢、羊、衣服,或任何失物,若有一方說「這是我的」,涉事雙方就要來到天主面前,天主判定有罪的就要雙倍賠償他的近人。
若有人把驢、牛、羊,或其他牲畜交給近人看管,若牲畜死亡或受傷,或被擄去而無人看見,
那麼雙方要在上主面前起誓,受託人要表明他沒有伸手拿了他近人的財物;若物主接受那誓言,受託人不必賠償。
若牲畜是在受託人手中被偷去,他就要賠償物主。
若牲畜是被野獸撕裂,受託人能把遺骸帶來作證,就不必賠償。
若有人向近人借來的牲畜受傷了或是死了,而物主不在場,借的人要賠償;
若物主在場,借的人就不必賠償;但若是僱來的,只須付僱用費。
若有人引誘尚未訂婚的處女,與她同卧,就必須交付聘禮,娶她為妻。
若女子的父親堅決拒絕把女兒嫁給他,他就要按照娶處女的聘禮交付銀錢。
必須遵守的法律
你不要讓行邪術的女人存活!
凡與獸交合的,必須處死!
向唯一的上主以外的神獻祭的,要被除掉!
你不要欺負或壓迫寄居者,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曾是寄居者。
你不要苛待寡婦和孤兒。
你即使苛待任何一個,他哀求我,我必定俯聽他的哀聲,
我必發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成為寡婦,你們的孩子成為孤兒。
你若借銀錢給我百姓中的窮人,你不要像放債者一樣向他收取利息。
你若拿了你近人的外衣作抵押,要在日落之前還給他,
因這是他惟一的鋪蓋,是保護他身體的衣服,他還可以蓋什麼睡覺呢?只要他哀求我,我必俯聽,因為我是慈悲的。
你不要譭謗天主,也不要詛咒你百姓的首領。
你不要延遲獻上你豐收的莊稼與新榨的油和酒。你子孫中的長子,你都要獻給我。
對你的牛羊,你也要這樣做:頭七日留在其母身邊,第八日要把牠獻給我。
你們要成為屬於我的聖潔之人。你們不要吃田間被野獸撕下來的肉,要把那些肉扔給狗吃。」

註釋
財產案例
個人財產應受到保護,所述案例包括盜竊、濫用或疏忽而損害他人的財產。財產項目包括:牲畜、田產,以及未出嫁的女兒。犯案者的罰款和賠償非常嚴格,假如受害者為保護財產而打死犯案者,審判過程是很謹慎的(22:1-2)。凡在「上主面前」審判的案例(22:7-10),是指訴訟雙方到民間審官面前,被告要以上主之名起誓,自證清白無罪。基於上主聖名的權威(20:7),原告必須接受被告的聲明。古代社會的已婚女子屬夫家管轄和保護,未出嫁的女兒屬父家管轄和保護。提到未婚女子受玷污的案例,除了賠償父親,也是保護該女子不致完全被拋棄(22:15-16)。
必須遵守的法律
從這段直到23:19是一系列必須遵守的誡命,其中有些強調仁愛和憐憫,超越了十誡中精簡的倫理關懷和公平。以西乃山作背景的這些「盟約法典」,反映出以色列人以上主子民身份在客納罕地居住的經驗。當聖經作者們收集各個傳統並寫成書時,把這些法律寫在此處,成為子民承諾遵守「盟約法典」的一部分,具有神聖的權威性。
這些法律中有些顯示了天主對弱者的同情、關懷和憐憫(20-26),另一部分顯出那時代冷酷無情的正義(17-19),二者都由天主所訂立。當天主決定要與子民(其實是整個人類)建立關係時,祂承擔了自己的話語被人誤解、曲解和濫用的風險。歷史至今,我們仍然誤解天主。直到天主的真正旨意,由耶穌基督透過我們的生活、法律和規條,以及人際關係中向我們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