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未紀
第 22 章
吃聖物的規定
上主又對梅瑟說:
「你要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叫他們謹慎處理以色列人所獻給我的聖物,免得他們褻瀆我的聖名。我是上主。
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子孫中,凡在身體不潔期間卻接近以色列人所獻給上主的聖物,那人必須從我面前被剷除。我是上主。
亞郎的子孫中,凡患痳瘋病或漏症的,都不可吃聖物,直到他是潔淨為止。無論誰摸了任何受屍體所染的不潔之物,或遺精的人,
或摸了任何能染上不潔的爬蟲,或摸了能使他染上不潔的人,
凡摸了這些的人就成了不潔的,直到晚上為止。他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
日落時,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那是他的食物。
他不可以吃自然死亡或被猛獸撕碎的獸肉,免得染上不潔。我是上主。
他們要遵守我的命令,免得他們要承擔褻瀆之罪而死。我是聖化他們的上主。
任何外人都不可吃聖物;寄居在司祭家的人或雇工,都不可吃聖物。
但是司祭用錢買來的人就可以吃聖物,那在他家出生的人也可以吃他的食物。
司祭的女兒若嫁給一個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司祭的女兒若成了寡婦或被休,因沒有後代而回到父家,像她年輕時一樣,就可吃她父親的食物。但是任何外人都不可吃。
若有人無意地吃了聖物,就要把聖物的份量再加上五分之一還給司祭。
司祭們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上主的聖物,
免得他們因吃聖物而自己招致罪罰。因為我是聖化他們的上主。」
祭牲的規定
上主又對梅瑟說:
「你要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以及全體以色列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方人,任何人若要獻供物給上主作全燔祭,無論是還願祭或是自願祭,
為使你們受悅納,應獻上無殘疾的公牛、公綿羊或公山羊。
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奉獻,因為這樣必不受悅納。
若要還願或自願獻祭,而向上主獻和平祭,那從牛群或羊群選取的祭牲必須是無殘疾的,才會受悅納;祭牲不可有任何殘疾。
凡瞎眼的、斷肢的、重傷的、潰爛的、長癬或生疹的牲畜,你們都不可獻給上主,不可把這些作火祭放在祭壇上獻給上主。
一腿過長或過短的牛和羊,只可作自願祭獻上;若是用來還願,必不被悅納。
凡睪丸損傷、壓碎、撕裂,或被割去的牲畜,都不可獻給上主;在你們境內不可做這樣的事。
從外邦人手中得到任何這樣的牲畜,也不可獻作你們天主的食物;因為牲畜有損傷和殘疾,不會使你們被悅納。」
上主又對梅瑟說:
「剛出生的公牛、綿羊或山羊,要與其母一起七日;第八日起,可作為受悅納的供物,作火祭獻給上主。
無論牛或羊,不可在同一日內宰殺牠和牠的小牛小羊。
當你們向上主獻謝恩祭時,要這樣獻,才會受悅納:
祭肉要在當天吃完,一點不留到次日早晨。我是上主。
你們要謹守我的誡命,依照實行。我是上主。
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要被尊為聖。我是聖化你們的上主,
是我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為作你們的天主。我是上主。」

註釋
吃聖物的規定,祭牲的規定
第2-16節提到司祭和家屬可以吃獻祭之物,但那人在禮儀上必須是潔淨的。若不潔者吃了,就是冒犯了上主的神聖,團體應剷除那人。第10-14節清楚說明司祭家中的各種「外人」,雖然同住一處但並不屬於家屬;外人吃了聖物,只需要賠償。
第18-33節再次強調祭牲必須是無殘缺的,百姓也不可把外族人給的或從他們買來的動物獻給天主(25),提防那些動物曾沾染不潔。人若把有病或損傷的動物作祭牲,並非行騙而是輕視天主(參閱拉1:13-14)。祭獻目的並不只是把祭牲燒了或吃了,而在於天主是否悅納(19, 20, 21, 23, 25, 27,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