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聖所的燈和供餅

上主又對梅瑟說:

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榨好的純橄欖油拿給你,用來點燈,使燈火長燃。

3

在會幕中約櫃前的帳幔外,亞郎要使這燈從晚上到早晨在上主面前長燃。這為你們世世代代是一條永遠的法令。

4

他要把這燈放在純金燈臺上,在上主面前長燃。

5

你要取細麵粉烤成十二個餅,每個餅用十分之二厄法細麵粉。

6

你要把餅擺成兩排,每排六個,供在上主面前的純金桌上。

7

你要把純乳香撒在每排餅上,作為紀念的一份,是獻給上主作食物的火祭。

8

在每個安息日,他要把餅不間斷地供在上主面前,這是以色列人永遠的約。

9

這餅要歸給亞郎和他的子孫,他們要在神聖區域吃這餅,因為那是獻給上主火祭中的至聖之物。這是永遠的律例。」

10

褻瀆上主聖名的案例

當時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在以色列人中間出入。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在營內與一個以色列人起了衝突。

11

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詛咒並褻瀆了上主的聖名,人們就把他帶到梅瑟那裏。那人的母親名叫舍羅米特,是丹支派狄貝黎的女兒。

12

他們把那人拘留,等候上主給他們的指示。

13

上主就告訴梅瑟說:

14

「把那詛咒的人帶到營外!所有聽見他詛咒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然後全會眾要用石頭砸死他!

15

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凡詛咒他的天主的,必要承擔自己的罪;

16

凡褻瀆上主之名的,必被處死,全會眾必須用石頭砸死他。無論是外方人或本地人,只要他褻瀆那聖名,就處死他。

17

凡傷人致死的,必須處死。

18

凡傷害牲畜致死的,必須賠償,以命還命。

19

若有人傷害同胞致殘,他怎樣做了,就要在他身上照樣做:

20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使人怎樣傷殘,就要使他照樣傷殘。

21

凡傷害牲畜致死的,要用牲畜賠償;但傷人致死的,就要處死。

22

無論對外方人或本地人,為你們都一律如此對待。因為我是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23

梅瑟這樣告訴了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詛咒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砸死了他。以色列人正如上主所告訴梅瑟的做了。

註釋

24:1 - 24:9

聖所的燈和供餅

在會幕中約櫃面前的神聖時間,是上主與百姓之間連續不停的紀念。燈油來自橄欖,供餅由小麥製成,還有採收的乳香,都是百姓在時間中勞動的果實,要時刻供奉在約櫃的帳幔面前。
七燈台(參閱出25:31-40)象徵上主全知的臨在和光照(參閱撒上3:3)。大司祭每日添油,使那燈火長燃不熄(1-4;出27:20-21),是代表百姓承認和恭敬上主的臨在。在每個安息日,就是每七天擺上新的供餅和乳香(5-9;參閱出25:23-30),是持續地求上主紀念祂與以色列十二支派的盟約。

24:10 - 24:23

褻瀆上主聖名的案例

這段有重要意義:一、在一系列神聖法典中,以此案件說明褻瀆者的懲罰,住在以色列中的外人也不能例外(14-16, 22)。二、案件的處理模式(民間發生事件、梅瑟求問上主、上主發出指示、全民眾依照指示行動或懲罰犯罪者),也預告了在《戶籍紀》中這百姓將發生不少叛逆和褻瀆神聖的個案。
第16-22節以「報復律」解釋這案件的處理,因為那公開褻瀆上主的,不僅自己犯重罪,也影響別人,有如嚴重的不潔。所以,全體百姓要對那罪人像對待贖罪日山羊那樣:按手在他頭上,之後帶他到營外用石頭砸死(14;參閱16:21)。
此案例是寄居者褻瀆上主的聖名,在10:1-3是兩個司祭妄用凡火褻瀆了上主,戶16章是一些肋未人干犯了上主的神聖選擇。以色列人在會幕、聖所和聖殿褻瀆上主的事上,莫過於司祭、君王和百姓的領袖不忠於上主。這樣的例子有:司祭厄里縱容兒子作惡和褻瀆天主(撒上3:11-14);撒羅滿王建了聖殿,又與埃及公主聯婚而成為埃及王之子,更為了異族妻妾引入眾多神明崇拜和興建神廟(參閱列上8;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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