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庭倫理的法律

(申27:20-23)

上主又對梅瑟說:

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對他們說:我是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3

你們從前住過的埃及地,你們不可仿效那裏的人的行為。我要領你們進去的客納罕地,你們也不可仿效那裏的人的行為,不可跟隨他們的習俗。

4

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謹守我的法令,依照實行。我是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5

你們要謹守我的法令和典章;人若遵行就必活着。我是上主。

6

你們中任何人都不可親近自己的至親,揭露其下體。我是上主。

7

你不可揭露你父親的下體和你母親的下體;她是你的母親,你不可揭露她的下體。

8

你不可揭露你父親的其他妻子的下體,那是你父親的下體。

9

你不可揭露你姊妹的下體,無論是你父親的女兒,或是你母親的女兒,是在家裏生的,或是在外面生的。

10

你不可揭露你孫女或外孫女的下體,因為她們的下體就是你自己的下體。

11

你不可揭露你父親的妻子為他所生的女兒的下體,因為她是你的姊妹。

12

你不可揭露你姑母的下體,因為她是你父親的至親。

13

你不可揭露你姨母的下體,因為她是你母親的至親。

14

你不可揭露你叔伯的下體,不可親近他的妻子,因為她是你的嬸母。

15

你不可揭露你兒媳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子,你不可揭露她的下體。

16

你不可揭露你兄弟的妻子的下體,那是你兄弟的下體。

17

你不可揭露了一個婦人的下體,又揭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的孫女或外孫女,揭露她的下體,她們都是她的至親;這是醜惡的事。

18

你所娶之妻還活着,不可又娶她的姊妹作她的情敵,揭露她姊妹的下體。

19

你不可親近月經不潔期的女人,揭露她的下體。

20

你不可與你鄰居的妻子通姦,因她而玷污自己。

21

你不可把你的兒女作祭品獻給摩肋客,也不可褻瀆你天主的名。我是上主。

22

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像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可憎的事。

23

你不可與任何走獸交合,因牠而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走獸前,與牠有性行為;這是逆性的事。

24

土地唾棄行惡的人(參閱創15:16;智12:3-7)24你們不可在這任何一件事上玷污自己,因為我要從你們面前逐出的民族,就是以這些事玷污了他們自己。

25

連這地也玷污了,所以我必懲罰這地的罪惡,這地就要把居民吐出去。

26

但是你們要遵守我的法令和我的典章;這一切可憎之事,無論是本族人或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方人,都不可做。

27

因為在你們之前住在那地的人做了這一切可憎的事,玷污了這地。

28

不要讓這地因你們玷污它而把你們吐出去,就像吐出了在你們之前的民族一樣。

29

無論誰做了任何一件這些可憎之事的人,必從百姓中被剷除。

30

你們要遵守我的吩咐,不可仿效在你們以前的民族所行的可憎習俗,免得因此玷污自己。我是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註釋

18:1 - 18:30

家庭倫理的法律,土地唾棄行惡的人

第1-5節勸告以色列人要遵守上主的法典,他們必須捨棄以前在埃及的習俗,也不可跟隨本地異族的行事方式。然後是有關家庭成員以及親戚之間的性倫理(6-18),和禁止不正當的性行為(19-23)。對於亂倫的禁令,令人想起古埃及王室為保持血統純正,有近親通婚的傳統。以色列的歷史中,也有家族內亂倫的例子,那些人最後都是自食惡果(創35:22和49:3-4,勒烏本與父親的妾同睡。撒下13:1-36達味之子阿默農強姦了同父異母的妹妹塔瑪爾)。第21節提到向邪神祭獻子女,可能是客納罕人的習俗,後來以色列人也學了這種祭獻(參閱耶32:35)。
第24-30節是本章的結論,強調土地是屬於上主的,警告以色列人要珍惜土地的居住權。以客納罕地的原住民為例,他們的淫亂行為和邪惡的祭獻,把自己和居住地都污穢了(參閱創4:10-12),便被天主降罰。這樣的例子,在創18:20-19:29就有索多瑪和哈摩辣兩個罪惡之城被天火燒毀。按照聖潔法典,性行為與家庭倫理的重要意義,在於受造物應遵循造物主制定的法則和秩序,使用他們的身體和發展家庭成員的關係。任何違背這神聖秩序的事情,必遭天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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