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拜邪神

(申12:31;列下17:17;耶19:5)

上主又對梅瑟說:

2

「你要對以色列人說:任何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以色列的外方人,把自己後裔獻給摩肋客的,必須處死;當地的人要用石頭砸死他。

3

我必以怒容面向那人,把他從百姓中剷除,因為他把自己的後裔獻給摩肋客,就玷污了我的聖所,褻瀆了我的聖名。

4

當地人若閉眼不顧那把後裔獻給摩肋客的人,不處死他,

5

我必以怒容面向那人和他的家族,把他和所有跟他與摩肋客行淫的人,都從百姓中剷除。

6

若有人轉向招魂的和行巫術的,跟隨他們行淫,我必以怒容面對那人,把他從百姓中剷除。

7

你們要聖化自己,要成為聖的,因為我是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8

你們要謹守並遵行我的法令;我是要聖化你們的上主。

9

傷害倫理的罪罰9凡咒駡自己父母的,必須處死;他咒駡了自己的父母,他的血債必落在自己身上。

10

凡與別人之妻通姦,就是與鄰人的妻子通姦,姦夫淫婦都必須處死。

11

若有男人與父親的妻子同寢,就是揭露了父親的下體,必須把二人都處死,他們的血債必落在自己身上。

12

若有男人與兒媳同寢,必須把二人都處死;他們犯了逆性的罪,他們的血債必落在自己身上。

13

若有男人與男人同寢,像與女人同寢一樣,他們二人就是行了可憎的事,必須處死,他們的血債必落在自己身上。

14

若有男人娶女人為妻,又娶她的母親為妻,那是醜惡的事,三人都要用火燒死,為使你們中間不再有這醜惡的事。

15

若有男人與獸交合,那人必須被處死,你們也要殺死那走獸。

16

若有女人親近任何走獸,與獸交合,你就要把那女人和走獸殺死;他們必須處死,他們的血債必落在自己身上。

17

若有男人娶自己的姊妹為妻,無論是父親的女兒,或是母親的女兒,彼此見了對方的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二人必須在自己族人眼前被剷除。因為那人揭露了自己姊妹的下體,他要承擔自己的罪債。

18

若有男人與月經期內的女人同寢,揭露了她的下體,暴露了她的血源,女人也揭露了自己的血源,他們二人必須從百姓中被剷除。

19

你不可揭露姨母或姑母的下體,因為這是揭露自己近親的下體;做這事的人要承擔自己的罪債。

20

若有男人與叔伯之妻同寢,就是揭露了叔伯的下體;做這事的人要承擔自己的罪,必無兒無女而死。

21

若有男人娶自己兄弟的妻子為妻,就是揭露了自己的兄弟的下體,這是可恥的事,做這事的人必無兒無女。

22

勸告22你們要謹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規定,依照實行,免得我領你們進去居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去。

23

我從你們面前逐出的民族,你們不可跟隨他們的習俗;正因為他們做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24

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土地,我要把這流奶流蜜之地,賜給你們作產業。我是上主,是你們的天主,是我把你們從那些民族中分開出來的。

25

你們要區分潔與不潔的走獸,潔與不潔的飛禽;你們不可因那些我為你們區分為不潔的走獸飛禽,或在地上爬行的任何動物,使你們自己成為可憎的。

26

你們是屬於我的,就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是聖的。我把你們從那些民族中分開出來,是為了讓你們成為屬於我的。

27

凡招魂的或行巫術的男女,必須處死,人要用石頭砸死他們,他們的血債必落在自己身上。」

註釋

20:1 - 20:27

禁拜邪神,傷害倫理的罪罰,勸告

本章與第18章內容相似。第18章所說「不可以」的規誡,本章就列明犯罪者應得的「懲罰」和「詛咒」,最高的懲罰是把犯罪者連同家人都處死(5)。
第1-6節和27節是針對客納罕地的鬼神崇拜,也是22-24節一再警告以色列人會因此失去國土。客納罕地居民對摩肋客的崇拜習俗中,尤其是受天災、瘟疫或戰爭威脅時,會把子女獻作火祭(參閱列下3:26-27)。以色列的歷史和先知文獻,都記載了有些君王也祭殺自己的兒女獻給邪神,致使國破家亡(參閱列下16:3;17:17;21:1-6;編下28:1-4;耶7:31;則23:39)。
第9-21節是針對淫亂者的相關懲罰,那些案例都可在18:6-23看到。而家族內性倫理的基礎,仍是十誡中的第四誡:孝敬父母(19:3;20:9)。總括來說,司祭有責任教導百姓認識和實踐聖潔的生活(7-8, 25-26),不拜邪神,不犯姦淫,不碰不潔的飛禽走獸。如此將可享受上主賜予的土地,安居樂業。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