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看到書信中最戲劇性的部分。保祿講述自己與罪的鬥爭,善惡之間的拉鋸像要把他的良心撕裂,他終於要呼喊求助。這一段簡潔而激昂的反思,的確是高超精彩。罪就像在良心的門口徘徊的一頭怪獸(參閱伯前5:8),人不得不順從它(參閱創4:1-8有關加音的故事)。
保祿是在講論自己嗎?很可能是的。不過,他也活於肉身內,像所有人的狀況一樣,所以他同時是全人類的代言人:「有誰軟弱,我沒有同他一樣感到軟弱呢?有誰失足墮落,我心裏不焦急呢?」(格後11:29)保祿這聲焦急的呼喊,包括了全人類與罪的鬥爭。他在這裏所提到的法律是什麼?只是猶太法律嗎?從內容看,當然是猶太法律,但因他後來說的一切,從人的罪惡狀態來看,我們可以了解保祿說的是一切的法律,不論猶太教、基督宗教或其他宗教的法律。
宗徒反問:「法律是罪嗎?」(7)回答或思考這個問題,都會得到荒謬的結論。法律從來不會命令人犯罪,因為「法律本是聖的……是正義和美善的」(12)。他有力的論點不在於人心的善或法律的惡,而在於我們的罪惡狀態的狡猾與欺詐已很具體而活躍,甚至可以使法律本身成為墮落的工具,因為「罪趁着有誡命,便藉這機會引起我的種種貪念……藉着誡命找機會欺騙我,藉此殺死我」(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