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權社會中,無子女的寡婦屬於最需要保護的人之一,因為她們沒有男人照顧,是人們同情和慷慨幫助的對象。在舊約中,寡婦和孤兒很受關注,並有法律規定要照顧他們(參閱肋19:32)。幾時他們受欺負或被忽略,先知們就會替他們發言(參閱依1:16-17)。直到初期基督徒團體,仍然很關注怎樣照顧寡婦(參閱宗6:1)。
這信的作者將寡婦們分為幾類。婦人在丈夫死後不再受婚姻束縛(羅7:2),若是情慾衝動的年輕寡婦,作者鼓勵她們再嫁人;至於其他寡婦可與親人同住,或者由有愛心的基督徒家庭照顧。那些無親人照顧的寡婦,教會團體應設立公共的基金幫助她們,這些資金來自信徒的施捨和捐贈。那些年老的、六十歲以上的寡婦,可以像亞納那樣在團體內專務祈禱(參閱路2:36-37),或參與其他適合她們年齡和能力的工作。
這一段教導給我們啟示的是:在今天的環境下,通常是小型的基督徒團體,應該如何生活出基督徒團體的家庭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