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的职能:维护正义

这部分首先确定了判官和长官执行正义的基本标准(18-20),这些在支派分治时期或许就已存在。通过《出谷纪》的传统得知,梅瑟决定分配七十位长老管理并审断人民的案件。人民的权利依赖于判官和长官,因此判官在审判时要根据从天主而来的公正标准。而这篇法规正是为制止判官腐败,忽略并轻视贫穷弱小者的案件。此规定看似为了将来,实则是人民已经历了忽视制度的阶段。作者通过重温过去而让人认识到,当时的社会退化和不义是由于以色列人对盟约法律不够忠贞,执法不够公正(参阅出23:6-8)。当以色列人决定悔改,重建自己作为特选民族时,唯一的途径就是遵守盟约法律。
长官应规劝人民避免严重违反天主诫命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敬拜其他神明。对星辰的敬拜是客纳罕人和美索不达米亚民族的风俗,无疑,在不同时代,它都吸引以色列人。对这种罪恶的惩罚,是用石头砸死。但若没有两、三个证人诚实的证明,不可以作出这样的判决(17:2-7)。而当案件难以判决时,则要寻求帮助,以保证判决公正(8-13,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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