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有重要意義:一、在一系列神聖法典中,以此案件說明褻瀆者的懲罰,住在以色列中的外人也不能例外(14-16, 22)。二、案件的處理模式(民間發生事件、梅瑟求問上主、上主發出指示、全民眾依照指示行動或懲罰犯罪者),也預告了在《戶籍紀》中這百姓將發生不少叛逆和褻瀆神聖的個案。
第16-22節以「報復律」解釋這案件的處理,因為那公開褻瀆上主的,不僅自己犯重罪,也影響別人,有如嚴重的不潔。所以,全體百姓要對那罪人像對待贖罪日山羊那樣:按手在他頭上,之後帶他到營外用石頭砸死(14;參閱16:21)。
此案例是寄居者褻瀆上主的聖名,在10:1-3是兩個司祭妄用凡火褻瀆了上主,戶16章是一些肋未人干犯了上主的神聖選擇。以色列人在會幕、聖所和聖殿褻瀆上主的事上,莫過於司祭、君王和百姓的領袖不忠於上主。這樣的例子有:司祭厄里縱容兒子作惡和褻瀆天主(撒上3:11-14);撒羅滿王建了聖殿,又與埃及公主聯婚而成為埃及王之子,更為了異族妻妾引入眾多神明崇拜和興建神廟(參閱列上8;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