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的來臨也能解釋許諾和法律的意義及其重要性。許諾和法律是保祿時代猶太教的兩個基本觀念,他指出:在亞巴辣罕幾個世紀以後,才有西乃盟約和隨之而來的法律(參閱出19章和20章),所以這個法律不足以廢除天主當初給亞巴辣罕的許諾。許諾和法律、給亞巴辣罕的許諾和給梅瑟的法律,二者都是天主主動的作為,但問題是保祿時代的猶太人不明白二者之間的關係,也沒有發現「法律」的功用是要服務「許諾」,直到那「許諾」圓滿實現為止。他們反而將「法律」當作至高無上的標準,幾乎當作神一樣,使一切的終向歸於「法律」。他們完全忘記了是「許諾」賦予「法律」意義並使「法律」合法化。
現在,這位「許諾」給亞巴辣罕的繼承人基督出現了(16),祂一來到,法律的使命便完成了。保祿注意到經上所述的「後裔」是單數(創12:7),就肯定所許諾的繼承人是指一位,即基督。
保祿預見人們這樣質問:為什麼還需要法律?(19)他回答說:毫無疑問,法律有其價值,也是透過天使賜給人並以梅瑟作中介而頒佈的。保祿以猶太辣彼的智慧和敏銳,並在信德的光照下繼續談論:關於法律的功能,卻不在於拯救人,反而是叫那些受法律管制的人明白到法律不能拯救人。之所以說「經卷寫下的法律已把萬物禁錮在罪的權勢下」(22),從這種經驗裏,人們需要一個徹底和最終的救恩,同時對這救恩有所期盼,而這救恩正是以前「許諾」的內容,如今在耶穌身上已經實現了。
就這樣,保祿解釋法律的雙重功用,以及對「許諾」所形成的張力。法律的第一重功用是揭露人類的罪惡狀態,顯出人類無法自救的事實;基於「因信成義」(得救)的「許諾」才有法律,所以法律第二重功用是幫助人們對未來的救恩充滿盼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