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最大的誡命

我們可以理解他們為什麼提出這個問題,因法利塞人有六百一十三條法律規條,人必須瞭解並實踐這一切的法律規條。耶穌的回答綜合了申6:5和肋19:18的解釋。為耶穌而言,人與天主、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基礎,是共融合一的愛。祂在兄弟般互愛的原則之中,已經綜合了十誡和幾乎所有的法律。
這兩種愛的綜合,即愛天主和愛近人的誡命,是耶穌教導的基礎。法律和先知代表經書的一切(瑪7:12),而愛是法律的鑰匙,是無可取代的合一原則,能夠排除所有引起分裂的元素,也是一切抉擇的基本標準。誰者沒有愛,就不會真正地遵守法律(羅13:9;迦5:14;雅2:8)。
從一個基督徒的立場來看,如果對近人沒有愛,對天主也就沒有愛。結果是不能真正地承行天主的旨意,也不能圓滿地達到山中聖訓所要求的正義(5:20)。可是,對近人的愛,決不能代替對天主的愛,兩者也不可等同。但是,愛鄰人和愛天主是一樣的重要(參閱若一4:20)。耶穌為了將這兩條誡命當作所有經書的軸心,祂首先提出,人對於天主的孝愛和尊敬,以及人們彼此之間的共融合一,即是所有宗教生活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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