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的朝拜

所谓的申命纪法典,是本书第12-28 章的内容,和一些收集的法律汇编而成;这些法律没有明显的次序,是由不同的编撰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完成的。这部汇集是在约史雅时期,于耶路撒冷圣殿发现的(列下22:8)。
“法老新政”或进贡制(参阅创47:13-26)等同于埃及的中央集权制,由三个体制组成:经济体制,是通过进贡来增添居民生存的必需品;军事或安全体制,是为对内及对外的政治和平作后盾;宗教体制,是通过君权神授的思想使人维持一种麻木的意识。而由以色列人引荐的不同于以往进贡制的新制度,通过宣传伦理道德来颠覆埃及人的观念,以促进人民更能有尊严地生活。这样做,必遗弃法老体制而实现另一种社会、经济和宗教模式;这就需要有一位完全不同于其他神明的天主作后盾。所以,正在形成的团体的领袖们颁布的法律,就必须被公开地宣布为彰显神的旨意;而这位神就是以色列人逐渐认识的唯一的真天主,祂乐意与以色列同在。因此,申命纪法典从其根源就渗透了对人性和社会正义的理解。然而,对以色列来说,时代在变化,机构的形式在演变,他们的法律也应开始一个转变过程。
对转变法律而言,改革者首先考虑的是,通过宣传并实践一种唯独用来朝拜天主的宗教敬礼,以消除客纳罕人举行的各种祭祀。以往,人们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地区举行朝拜礼(参阅创28:18-22;出20:24,24:4;苏24:26),如今由于新法律的推行而被废除了,新法律要求只可在耶路撒冷圣殿给天主献上祭礼(4-12)。
文中没有提到耶路撒冷圣殿,但读者很容易推理出,因为在以色列历史上,没有其他任何地方比耶路撒冷更有如此特殊的地位(参阅咏78:60、67-69,132:13-14)。另外,据《列王纪》记载,约史雅王继续父辈希则克雅的宗教改革,得到了申命纪典的支持,拆毁了在犹大和撒玛黎雅的所有庙宇和祭坛(列下23:8-9、15-20),只留下耶路撒冷圣殿。
这次宗教改革带给君王政治方面的优势,却不利于人民,因为人民不能继续在当地举行朝拜礼。肋未人及其家属所受到的影响尤其大,他们非但没有产业(12),还必须在耶路撒冷把自己交给一种更严苛的安排;确切地说,他们不能主持朝拜礼,而只是在圣殿内提供一些次要服务。当然,约史雅王及其法律顾问清楚这一点,他们也知道这类法律不可能出自生命和正义的天主。
关于在圣殿内举行敬礼的各种规定,以及如何食用祭肉或大地的出产(13-28),此处强调了两件事:一、与家人一起食用祭肉;二、不可忘记肋未人(参阅14: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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