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条法律,可视作是禧年法引出的结果,同时也可视作是为禧年作准备的。这里有一点非常重要,涉及到对土地的看法:土地是天主的产业,祂借给以色列人享用,所以他们如同天主的客人、租赁人或者朝圣者(23)。土地和房子可以买卖或用来还债,但是它们应让主人或者主人的后代赎回(24-28)。积累财富不能建立在对兄弟的剥削之上,做任何事都不能违背天主的正义计划。
在产业买卖法之后,作者谈到有关人的买卖问题,即买卖奴隶之事。一个以色列人应该永远被看作兄弟,不能遭剥削,不能被滥用,不能作奴隶。而异邦人可以作为奴隶被买卖,成为某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也可以遗留给孩子(46)。
《肋未纪》这部法典是在买卖奴隶非常普遍的时代背景下成文的,当时,这种情况几乎存在于所有文化中。这部法典所能做的,是尽力从以色列子民中间除去这种现象,劝人善待外邦奴隶。
人们需要几千年的时间才明白,奴隶制度是完全违背天主旨意的事,所有男女都是天主的儿女,都享有自由的权利。明了这一点容易,但实际操作不易被扭转,甚至在耶稣亲自宣告全人类都是兄弟姐妹的讯息之后,奴隶制度仍然存在了将近两千年。历史告诉我们,买卖奴隶和使用奴隶最多的,大多是基督徒,尤其在非洲。欧洲各国先是支持,然后默许,很少有人站出来宣讲正义。不过,我们不必惊异,21世纪的我们竟然允许在社会中存在许许多多新的奴隶形式,罪恶的严重性丝毫不亚于以前,诸如社会结构的不正义,人的自私、贪婪,致使千千万万的兄弟姐妹承受着苦难,经受着饥饿、贫困、非人道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