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息年也包括釋放希伯來僕婢,這段經文與出21:2-6內容相近。希伯來人是指以色列中那些要賣身為僕婢的人,他們作僕婢(不是奴隸)是以七年為限,以後就可自由離開(12;出21:2;肋25:39-41)。法律不容許以色列人賣身永遠為奴,因為上主已把他們從埃及的奴役解放出來(肋25:42, 55),除非他們自己願意終生跟隨主人(16-17)。中外古代的貧窮人缺乏社會福利或社會保障,於是僕婢制和奴隸制在某程度上能幫助極窮的人活命(肋25:35-55)。《申命紀》的法律傳統,就是叫主人要善待那些賣身為僕婢的同胞。但這些數千年前的法律,仍有力地挑戰今天的社會。儘管奴隸制在很久以前已被廢除,今天仍有無數的人,包括兒童,在非人的環境下為生存作苦工,被剝奪人性尊嚴。這實在是現代的奴隸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