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息年的免債規定

聖經學者認為15:1-11是舊約中最激進的免債法,比梅瑟五書所有論安息年的經濟緩助更有革命性(參閱肋25:1-7, 35-38;出23:10-11)。債務豁免並非以色列文化獨有,在美索不達米亞,每當新王登基都頒佈大赦,豁免農奴債務,顯示新王關愛百姓。以色列卻是倡議百姓每七年豁免彼此的債務,作為全民遵守的法律,不論有沒有新王登基。不過,以色列的歷史上還未發現這種免債的記錄。
此項法律反映出以色列民間的貧富不均,需要定期用法律免債,促進社會的和平與共融。這法律的理想目標是建造一個沒有貧窮的世代(4),每七年以色列全體百姓保持平衡。富人不可貪得無厭,他們更有責任扶助窮人(7-9),沒有誰應該持續貧窮至死。然而,這條法律也有補充說世上總是有貧窮人(11),耶穌也曾說門徒身邊總有窮人需要幫助(參閱谷14:7)。最後提到即使七年之期未滿,有財力的人總要慷慨幫助窮困的兄弟,而上主必賜福給他(10-11),這又是「善」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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