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祭獻的規定

這兩章論每一年定期舉行的祭獻和慶節,是按照時間的順序列明:每日(28:1-8)、每週的安息日(28:9-10;參閱則46:4-5)、每月初一(28:11-15;參閱依1:13;詠81:4)、正月逾越節(28:16-25)、初熟節和七七節(或五旬節,28:26-31)、七月初一新年祭(29:1-6)、七月初十贖罪節(29:7-11)、七月十五帳棚節(29:12-39)。《五書》其他地方也論述各個慶節(參閱出12;23;肋1-7;23;申16),但這兩章條理分明的記載,很可能來自充軍巴比倫時期的司祭文獻。
關於這些日常的祭獻,我們應考慮兩個重點。一、他們獻祭牲時也要獻素祭和酒,就是穀物、橄欖油和葡萄酒這些田產,所以很適合在他們取得土地之前,告訴他們要獻的祭物。把人類勞動的產物獻給上主,是承認上主是萬物的創造者和照顧者,並以祭物向上主表達謝意。二、人奉獻的各種祭,即使是贖罪祭和許願祭,都不能強迫天主給人任何東西。天主本身並不需要祭品,那些祭獻是制定給人表達和領受所需恩寵或赦免的方式。可是人們並不常常了解祭獻的意義,反而把祭獻變成賄賂,以為天主像凡人那樣可被操控。先知文獻曾斥責百姓,不可利用祭獻來掩蓋個人的罪惡,惟有在生活中實行公義與仁愛,才會讓天主喜悅(亞5:21-24;米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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