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的審判

保祿現在轉向自己的同胞說話。在前文,他對外邦人說話時用了第三人稱,現在他用第二人稱,並採用辯論式的語言風格。也就是說,保祿設想辯論的對方是一個猶太人提出反對的意見,然後保祿要駁倒他的論點。這個自大自滿的猶太人一直聆聽保祿之前譴責外邦宗教的話,我們也可以把這個「假設的猶太人」換作「妄自尊大的基督徒」,這人一直以審判者的姿態評斷異教徒和其他宗教的信徒。這樣,我們便更理解這場辯論的背景了。
保祿與這個「驕傲的人」辯論起來,並向他鄭重宣告天主義怒的福音。保祿一開始就用聖經提醒對方,「被天主審判的判官」大有人在(參閱撒下12章的納堂和達味;依5:1-7的葡萄園之歌;若8:7捉拿通姦婦人的判官),對方應留心自己將與這些人物落在同樣的下場。
保祿告訴他的聽眾,他與別人一樣都是罪人,也在人類這種光景中。不論屬於哪一個傳統,凡其宗教態度不能引導人們認罪、悔改和轉變的,就是虛假和偽善的宗教。保祿最後總結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一個是明智的(3:10-11)。
保祿設想面前有一夥聽眾,他們認為自己藉着遵守全部的法律,已在天主前成義並得救了 (參閱路18:11);如今保祿要除去他們虛假的安全感。保祿是指出當時猶太教的某種特點嗎?保祿盡力讓這個人認識到自己面對天主的審判時,並不享有任何特權或優待,因為不論是外邦人或猶太人,每人都要按照自己的行為受審判。猶太人引以自榮的法律,其實早已刻劃在每個人心裏,不論他或她信什麼宗教,因為人性良心的功用相等於法律的功用(參閱箴6:23)。
最後,保祿要將外邦人跟猶太人平等地擺在天主的審判座前。因為天主的審判已開始了,並與福音一同來臨。這是義怒的審判,為了預備我們接受「救恩的審判」。
我們只有承認自己是罪人這一事實,才能敞開自己,迎接天主藉耶穌基督開始的救恩。不只是個人需要認罪,集體和有制度的機構都同樣需要。教會不是由個別的「罪人」組成,也是以一個集體和一個有制度的機構犯罪,而且仍在不斷犯罪。經過了多少世紀,到了近代,才有前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承認我們的「教會機構」曾嚴重地冒犯其他種族、宗教和民族。但我們個人或團體要等到何時才有這種反省,能與別人坦誠對話並修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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