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或子女

保祿繼續辯論,以希臘文化大家庭裏負責照顧幼童、教導各項初級學識的奴僕做比喻,解釋「法律」作為啟蒙教育的功能。在希臘家庭中,家長通常把小孩託給奴僕照顧;那些奴僕可能溫良且受過教育,也可能粗暴無知,後者給予孩子的各種教導就如同禁錮。當孩子成年以後,便獲得自由,擁有作為兒子的全部權利和繼承權。
猶太法律如同人類幼年期的老師,但天主在歷史中確定了一個時刻,就派遣祂的兒子兼繼承人來臨人間。我們透過與這兒子合而為一,並因天主的聖意(4:7)使我們都成為子女兼繼承人(若1:12;羅8:17)。許諾裏的「一個」繼承人(3:16),就這樣由單數變成無數的繼承人了。保祿提到人類在啟蒙時期受到流行學說和世俗的奴役(4:3),可能是指皈依之前的迦拉達人把受造物當作神靈(參閱哥2:20),或者是指猶太人拘泥於梅瑟法律以致如同偶像崇拜,更可能在質問我們做了哪些假神的奴隸,例如拜金主義、消費主義,或各種使社會產生眾多不義和邪惡的假神。
我們已經擺脫這一切並獲得釋放,保祿指出其原因是「天主派遣了自己兒子的聖神,進入我們心裏呼喊:阿爸!父啊!」(4:6)這個呼喊包含一切的種子,即是:幼年後的成熟、無知後的認知、奴役後的自由、對一個超然產業的盼望。
每一個人都被召來分享這個產業,誰也不例外,因為聖神不區分性別、年齡或社會地位。因着信德,猶太人和希臘人,即外邦人同餐共飲(宗10);奴隸與主人成為兄弟姐妹(費肋孟書);男人和女人都可以發言,也說先知話(格前11:11-12;斐4:2-3)。這種由聖神帶給我們的釋放是全方位的,我們透過受洗而獲得這種自由。因此,教會必須向世界宣講基督的自由,並加以見證,這就是教會臨於世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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