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出谷纪》《户籍纪》一样,《申命纪》也确立了肋未人分享人民团聚吃祭物的权利。但与《户籍纪》不同的是,这里没有把肋未人和继承亚郎的司祭区分开,只提到为服务献祭而没有分得土地的以色列后代。他们除了负责献祭,保管法律(17:18,31:9、25-26),审断最棘手的案件(19:17,21:5),抬约柜(10:8)外,还有一项特别的职务,就是以上主之名供职(5)。由于他们担任这些职务,所以没有分得土地(参阅12:19)。这里着重规劝人民依照正义行事。这一段也邀请读者重新审视自己对蒙召成为服务圣言和教会者的态度,该给他们提供基本所需(参阅路10:7;弟前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