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豁免债务的规定,包含了旧约中最具革命性的法律之一。对债务的豁免很可能原本并非以色列的固有文化。在美索不达米亚,每当新王登基,都会有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债务豁免,表示新王对人民的关怀与爱护。但以色列每七年都要豁免债务,作为全以色列人都应遵守的法律,不论有无新王登基。
这条法律所涉及的,是以色列各支派间尚未产生贫富不均现象的时代。到了君主制时期,当社会上普遍存在贫富差异时,豁免债务的规定为以色列民实有必要,其目的是每七年使以色列全体人民保持平衡,从而拥有一个没有贫穷的美好未来——在你中间不应有穷人(4);他们应实践天主的诫命和法规,因为只有天主有能力保证正义理想的实现。然而,地上总免不了有穷人(11)。那么,如何使这两个看似矛盾的表述统一起来?
第一个表述(4)是对申命纪改革时期所存在的严重不平等和贫穷事实之谴责。在福地本不该有穷人,但事实不遂人愿。为了制止这一恶劣现象,需要每七年豁免一次债务。第二个表述“总免不了有穷人”(11),这是事实,然而贫困和天主的计划是相悖的,尤其是因少数人的贪婪和毫无团体精神而导致多人持久的贫困,但因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暂时穷困与缺乏,则是另一回事。
对贫困者不予关怀的人,没有理由向天主要求祝福,因贫穷者的呼声总要传到天主耳中;而对穷人有同情心,且予以慷慨援助,更不计算是否第七年已近(8、10-11),这样的人,天主许诺要祝福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