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對土地的看法是:土地是天主的產業,祂只是借給人享用,所以人在世上如同過客、租賃人和朝聖者(23)。百姓可以把土地和房子用來買賣或還債,但在禧年就該歸還,由賣主或其至親贖回(24-31)。人不應靠剝削別人來致富,因為這是違背天主公義的。在房地產上,肋未人仍有特權(32-34)。
以色列的窮人若無房地產可賣,窮得要借貸度日,債主就不可收取利息,也禁止高利貸(35-38;比較申23:19-20)。這樣做並非慈善施捨,而是服從上主以權威立定的法律。
更窮的以色列人若要賣身作奴僕,買家要把那人當作傭工付工資,不能當作奴隸使用,不能剝削或虐待,更要在禧年釋放他們回歸本家(39-43)。這項法律,來自上主解救以色列人脫離埃及的奴役而歸屬上主。
關於以色列人可以買賣外邦人作奴隸(44-46)。《肋未紀》的歷史背景,是在各地普遍有奴隸販賣的古東方,那些奴隸來自戰俘、賣身抵債的人、孤兒寡婦,或各種無依無靠者。梅瑟法律所能夠做的,是盡力革除以色列人使窮困同胞為奴的情況,並勸以色列人善待外邦奴隸。
人類要經歷幾千年,才明白奴隸制度是完全相反天主旨意的。因為天主願意一切的人都享有自由,但是在耶穌宣告了全人類都是上主子女的信息後,奴隸制仍然存在兩千多年。現代社會產生了許多新的奴隸形式,罪惡的嚴重程度不少於古時。剝削、飢餓、貧困和非人待遇,都由於社會結構的不義,權勢者的自私貪婪,使千千萬萬的弱勢者受奴隸之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