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團體以和平為管理的原則,或者沒有衝突,或者在衝突後尋求修和(14)。團體若有成員拒絕修和,他即使留在團體裏,也只是個陌生人;如果他仍不改變主意,團體的負責人也可以將他開除(參閱格前5:5-6)。
這種關於寬恕和修和的教訓,在團體祈禱的訓示中得以滿全。一個祈禱的團體,可以獲享耶穌的臨在(參閱28:20)。但是,他們要擁有耶穌在天主經裏所要求的態度,也需要實踐禱文裏所要求的條件。
基督徒團體以和平為管理的原則,或者沒有衝突,或者在衝突後尋求修和(14)。團體若有成員拒絕修和,他即使留在團體裏,也只是個陌生人;如果他仍不改變主意,團體的負責人也可以將他開除(參閱格前5:5-6)。
這種關於寬恕和修和的教訓,在團體祈禱的訓示中得以滿全。一個祈禱的團體,可以獲享耶穌的臨在(參閱28:20)。但是,他們要擁有耶穌在天主經裏所要求的態度,也需要實踐禱文裏所要求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