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所預告的事情(10:33-34),開始一一應驗。伯多祿「遠遠地」跟隨着耶穌(參閱詠38:12),表示他雖然跟隨卻很曖昧。按照猶太法律,每次控訴必須有最少兩個人的見證,所以55節便讓讀者明白這次是不公正的審訊。猶太權威人士很早已盤算怎樣殺死耶穌(谷3:6;11:18;12:12;14:1,11)。然而那些見證假得過分,彼此又不符合。似乎大司祭再沒有辦法,便直接質問耶穌:「祢是基督,那應當受讚頌者的兒子嗎?」
耶穌毫不猶疑地承認:「我是」,這名稱本來指《出谷紀》裏解放以色列的天主(出3:14)。他們認為耶穌的答案是褻瀆天主,有兩個理由:一、自稱為基督,在宗教層面是冒犯了天主(肋24:15-16);二、政治層面是藐視法律(戶15:30)並煽動以色列宗教進行革命。
馬爾谷強調他們所有的人都同意判耶穌死刑。耶穌身為受苦的僕人(依50:6),便必須承受那些拳打、嘲弄、口水……等等的侮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