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

第1-5節說明了所宣講的法律,源於上主在曷勒布山(西乃山)立的盟約。盟約內容不變,但對象是新一代的以色列人。因為舊一代的人雖然見證過西乃山的顯現,都因無信而喪命於曠野,所以梅瑟稱現在的百姓為「還活着的人」(3)。他們需要明白西乃山盟約(5-31;參閱9:8–10:11)和出埃及事件(6;參閱6:12-25;7:17-20)的重要意義,以此建立自己的民族身份和生活方式,決不可在客納罕地居住時與異民同化(32-33;參閱6:1-3)。
第6-21節列出的十誡,與出20:1-17在字句上有少許差異,但基本相同,都以天主的自我啟示開始,並有兩項重要元素:一、「我是上主」,肯定這位是以色列自古以來所崇拜的那位(出3:14-16);二、「你的天主」是說明與現在的以色列人的關係。
第一誡確立了上主的絕對權威(7),惟有上主能拯救、解放並賜人生命。百姓拜偶像只落得毀滅與死亡,失去自由和生命。第一誡的後半部分,是禁止百姓跟隨鄰近異族崇拜人手製作的偶像,並說明違命就會被上主懲罰(8-10)。
第二誡是要敬畏上主的名(11)。人們可能呼求上主的名來發誓或作證,這與第八誡有關(20)。更可能是為了禁止人們在詛咒或行邪術時妄呼上主的聖名。
第三誡到第十誡是有關行為和道德。第三誡安息日的意義(12-15),包含社會正義,就是自己和別人,甚至牲畜(16b)都享有休息的權利。在安息日休息,是紀念他們從埃及的奴役得釋放。埃及壓迫以色列人作奴隸,阻礙他們人性和團體精神的發展;他們脫離奴役得自由之後,才開始有個人身分和民族身份。所以第三誡是建立一個尊重生命的社會基礎,教我們尊重自己,尊重父母(16)和近人,尊重團體和社會(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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