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規誡可如此分類:一、論崇拜和祭祀(2-8, 30)及家人(3, 29)。二、關照窮人和弱者(8-10, 14)。三、誠實、正義、公平、審判(11-16, 35-36)。四、愛恨與報復(17-18)。五、交配與種植的宜忌(19-25)。六、不可占卜、行巫術或自傷髮膚(26-28, 31)。七、人際社交彼此尊重(32-33)。內容有如具體地實踐十誡(出20:2-17;申5:6-21),但只有一個宗旨:成聖(2)。在這原則下,人類生活的每個層面,無論是宗教信仰、家庭、社交的人際關係、工作與僱佣關係等等,都可成就自己的聖潔,並彰顯天主的神聖。
這一章顯出以色列人有相當高的倫理道德標準,與此標準相對的是異族的崇拜和習俗。規誡中凡「不可以」的,有部分關乎公義與誠信,有部分是指客納罕當地人的行為和崇拜。規誡中論人際關係的基本是「愛」,愛同胞如自己,兼愛寄居的外邦人。但就像華人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那樣,這愛的原則是:不可報復或故意傷害對方,也不可因為對方而使自己在天主面前有罪(17-18, 33-34)。耶穌曾用良善撒瑪黎雅人的故事(路10:25-37)來說明「愛人如己」的誡命,這愛並非消極的不作惡,而是奮不顧身的救助、付出和代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