詛咒

以色列若違背誡命,就是自招災禍(15)。以色列人認為百姓遵守信仰、倫理道德和社會法律能帶來利益,也就照樣理解民族的困難、自然災害、社會或政治失敗的原因,是不聽從上主的後果。很明顯,他們把各種不幸的遭遇,都視為上主審判他們罪惡而降的懲罰。但我們的經驗是:凡不根據天主制定的生命與自由的規則過生活,將喪失人的本性、良知和道德。當人在生活裏拒絕天主時,後果是他在各方面衰敗與死亡。
第16-26節的詛咒是上文2-8節的反面。上主也要把埃及曾遭遇的災禍降在以色列身上(27-29;參閱出9:8-12;10:21-23;智17:1-20)。他們個人、家庭和家產,將遭受異國剝奪和統治(30-35);即使君王也被充軍,百姓被擄和離散,土地財產被侵吞(36-51);甚至被圍攻,百姓因饑荒而食自己的子女(52-57;參閱哀2:20)。聖經中歷史書和先知書的以色列國與猶大國相繼滅亡的記述,有如應驗了16-57節的詛咒。
但我們也可從另一方向來理解,就是這些詛咒不單單是預言,而是浴火重生的百姓在上主啟迪下,對這段悲痛歷史加以深刻反省(參閱30:1-3),並再次敘述其中的君王制度、社會不義、國家分裂、以色列國與猶大國相繼滅亡、被擄充軍和各種恥辱。因此,以色列人的法律傳統站在教育立場,把從前的悲痛經歷解釋為應驗詛咒和罪有應得,為警告每一代的百姓不可重蹈覆轍,而且悔改將有望得救,並鼓勵眾人從今以後勉力聽從上主的法律(58-68)。
第69節的節數是依照希伯來文聖經的編排,此節作為27-28章的結語,指出摩阿布盟約的新元素(祝福和詛咒)。但在新教聖經的編排裏,這節是29章1節,被理解為29章的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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