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誡命者的詛咒

第27和28章是一個敘述單元,梅瑟領導以色列人再次承諾遵守上主的法律,吩咐百姓在過河後要在福地舉行的幾項禮儀(他們過約但河後照樣做了,參閱蘇8:30-35)。首先他們要把法律刻在幾塊大石頭上作為見證和紀念,並獻和平祭(27:1-10),然後又要百姓分別站在兩邊山上,肋未人宣告違背法律者的詛咒(27:11-26),遵守誡命者的祝福(28:1-14),以及違反誡命者的詛咒(28:15-68)。
渡過約但河(2, 3, 4, 12),標誌着以色列正式進入福地。他們有責任遵守法律和誡命,才可享受盟約賦予的福分(1, 9-10)。刻在大石頭上的法律,可能就是第12至26章的內容。古代近東文化有把民族法典刻上大石的傳統,約公元前18世紀的「漢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就是一個例子。
第11節開始描述的禮儀,由肋未人帶領,十二支派各就各位,高聲和應。首先由肋未人宣告十二項禁令(15-26),百姓回應「阿們」,表示他們承認那是真實的、願意接受每一項禁令和相關的詛咒。這些禁令已重複出現過,部分與十誡相關,都是要消除的邪惡行為。
第26節概括了尚未在此提到而應該遵守的法律,後來的猶太法學士把這經文的意思擴大,涵蓋他們所闡釋的613條法律,並指凡不遵照那一切法律行事的人都應受詛咒。這就是福音時代猶太法律背景的嚴苛,使人難以親近天主。而耶穌的福音就是把凡渴望天父慈愛的人,從那種法律主義的詛咒中解救了出來(參閱瑪5:17;羅4:15;5:3;迦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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