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法律使人想到亚巴辣罕的首生子依市玛耳和依撒格的长子厄撒乌,本属于二者的产业却由他们的弟弟继承了。这样的现象在当时可接受一夫多妻制的以色列(参阅撒上1:2;撒下5:13;列上11:1-3)可能很普遍。这条法律就是为纠正父亲对长子的不公正待遇,维护长子应继承父亲三分之二财产的权利,其余的兄弟,不论多少,都只能分剩余的财产,因为长子要延续父亲的名字,繁衍后代。这对以色列人来说极为重要。当然,这有可能引起兄弟之间的不和,甚至敌对。这正是耶稣在去耶路撒冷的路上,遇到一个人要求祂给他分家的背景(路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