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的规则

这一部分规定,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如不得偷窃、滥用或疏忽他人财产。这里并没有被判死刑的记录。一个人,被证明犯了盗窃罪后,虽然应受严厉的惩罚,作很大的补偿(21:37),可是以色列并没有为犯偷窃罪者设立死刑。在一些案例中,如果有必要出示证物,或者被告想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就应将案例带到上主面前;当然圣所因此成为处理这些案例的适当场所。因为那清白者会以上主之名起誓(这也表明了上主圣名的威严),阐明要求原告接受他的理由。有一些恶人在以上主的圣名起誓后就鄙弃其誓言,然而鄙弃自己的誓言,就是鄙弃上主。因此十诫的第二条规定:“你不可妄称上主你天主的名,因为上主不会放过那妄称祂名的人”(20:7)。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在论及了偷窃牛驴等私人财产之后,接着写了人在玷污处女之后应做的(22:15-16)。当时,不管妻子还是女儿,都被认为是一个人的财产,她们的价值有时不如一个奴隶,甚至连一头牛或一头驴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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