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願的估價

這一章可說是附錄,提到「聖所」(3),應該來自較晚期、已定居在客納罕地之後的資料。內容是司祭處理百姓還願(1-29)、獻聖物和十一奉獻(30-34)的工作。
若有人許願,是向上主說明所求之事,並承諾若願望實現了,就以某些東西獻給上主作還願的禮品(例如創28:20;民11:30-31;撒上1:11)。第3-8節是說各年齡男女的估價,應是指他們以某人的性命來許願,還願時繳付估價贖回那人的性命。如果用牲畜許願,還願就要祭獻那牲畜;若是不潔的牲畜,還願者就要按司祭定的繳付估價(9-13)。
然後是獻房地產給上主的規定(14-25)。司祭要給那房地產審查和估價,並由司祭接管(21);原主也可以按規定贖回那房地產。長子和首生牲畜不可再獻,因為一出生就已獻給上主的了(26-27);不潔的首生牲畜,例如驢子,就要贖回。關於照毀滅之物獻給上主的,無論是人、牲畜或田產(28-29),都成為聖物,不可贖回,例如戰利品中的動物和俘虜,都要完全毀滅(蘇6:17-21;8:26;友16:19)。最後提到十一奉獻的數算法,和贖回法(30-34);十一奉獻除了供應肋未人生活之外,也有部分用來照顧孤兒寡婦和其他窮苦人(申14:27-29)。
全書的結語是重複26:46,再次強調以色列人有責任和義務完全奉行這一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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