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與第18章內容相似。第18章所說「不可以」的規誡,本章就列明犯罪者應得的「懲罰」和「詛咒」,最高的懲罰是把犯罪者連同家人都處死(5)。
第1-6節和27節是針對客納罕地的鬼神崇拜,也是22-24節一再警告以色列人會因此失去國土。客納罕地居民對摩肋客的崇拜習俗中,尤其是受天災、瘟疫或戰爭威脅時,會把子女獻作火祭(參閱列下3:26-27)。以色列的歷史和先知文獻,都記載了有些君王也祭殺自己的兒女獻給邪神,致使國破家亡(參閱列下16:3;17:17;21:1-6;編下28:1-4;耶7:31;則23:39)。
第9-21節是針對淫亂者的相關懲罰,那些案例都可在18:6-23看到。而家族內性倫理的基礎,仍是十誡中的第四誡:孝敬父母(19:3;20:9)。總括來說,司祭有責任教導百姓認識和實踐聖潔的生活(7-8, 25-26),不拜邪神,不犯姦淫,不碰不潔的飛禽走獸。如此將可享受上主賜予的土地,安居樂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