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說明當司祭的條件,和司祭的禮服。服務聖所的司祭,必須是亞郎的子孫(1),以後還提到其他的條件(參閱肋21:16-23)。司祭在供職時的禮服包括胸牌、厄弗得、長外袍、織成的長衣、禮冠和腰帶。很難想像這百姓在曠野時期,何來足夠的材料製作如此複雜的禮服。因此,有學者認為這段所說的,應該是充軍期以後回歸耶路撒冷聖殿的司祭禮服。又有學者認為28至29章,以及39至40章重複的內容,是後期的匝多克司祭家族所編寫(參閱列上2:35;則40:46;43:19;44:10-31;48:11),為強調他們屬於亞郎子孫而被祝聖為司祭,同時忽略肋未人在聖所服務的地位。無論學者如何探討這兩章的寫作歷史背境,這兩章的重要意義是在經文本身:透過莊嚴的禮服要求,供職的司祭應該反映出上主的神聖(1-5, 40),禮服上的配戴是執行司祭職務的裝備(6-39),最後是警告他們,瀆職或觸犯神聖的懲罰就是死亡(35, 4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