忤逆之子的案例

十誡中的第四誡是孝敬父母,已有法例說明凡咒罵或毆打父母的人要受死刑(出21:15, 17),是要警告人們不可犯此誡命。這裏說「用石頭打死」的死刑(20-21),通常用於嚴重違反了法律、作了極惡的事,並使百姓受邪惡影響的罪人(參閱13:10;22:22-24;肋24:14-16;20:27;戶15:32-36)。
父母有責任教導子女,子女也要聽從父母,智慧文學有很多這樣的勸勉(例如箴15:20;19:18;23:20-22;28:7)。忤逆之子有貪吃好酒的特徵(20;比較路7:34),智慧文學指貪酒的人必喪失理智,但不禁止飲酒(箴23:29-35;31:4-6;德31:30-42)。至於貪吃的人必會窮困(箴21:17),適度飲食是享受天恩,也能顯出智慧(訓2:24;9:7-8;詠127:2;德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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