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的職務

這段落論社會組織和領導,以及在敬拜和祭祀上要注意的事項。在16:18-20論民間判官和官員的職責有這些原則:公正的判斷力、不受賄、追求公義。在1:15-18提到梅瑟早已指派七十位長老管理百姓,按公義審斷案件(參閱出18:21-26)。這些法規是要制止判官腐敗,或輕視弱者和窮人的案件(參閱撒上8:1-3)。事實上,這些不義和欺壓弱小的情況常常發生,所以要提醒判官和官員敬畏上主,持守公義。
從6:21–17:7論錯誤的敬拜行為,包括:混合異族偶像的敬拜、在祭牲上輕視上主、拜偶像者的審判程序和懲罰。巴耳神的女伴稱為「阿舍辣」,管多產和豐收,用木柱為象徵(參閱出34:13;民3:7;6:25;列上14:15;列下23:4-6)。這顯出百姓的信仰混合了當地異族的信仰,以致離棄了上主,轉向事奉和敬拜異族的神明,例如客納罕人和美索不達米亞人所敬拜的日月星辰(17:3)。拜偶像已是個人的大罪,影響同胞就更要嚴厲懲處,但仍要有足夠的證據,以免有人蒙冤(17:2-7)。
在17:8-13說判官若有不能斷定的案件,可以請上級的官員指示;意思是到聖殿找司祭和聖殿的判官協助,為保證公正的判決(16: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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