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受公議會審問

在瑪竇筆下,耶穌在公議會面前受審判的情況,既連貫又順暢。然而,我們不能認為這是當時情況的確切筆錄。問題的根本是他們想合法地殺死耶穌,他們既然早已有此決定,所以問題便圍繞着耶穌基督身份的超越性或神聖性。這既不是群眾所期待的政治性基督主義,也不是普通達味君王式的基督主義。但這位基督,是要坐在天主的右邊(詠110:1),並且要從至高者的手中接受無上尊威的權柄(達7:13)。如果耶穌只是信口開河,祂便是個褻瀆者,就應該被處死。可是,如果祂真的擁有這些權柄,那麼,受審判的祂就是審判者。被大司祭判罪的耶穌坦然為自己作見證,並因此受死,所以祂成了一個見證人和殉道者。
宣判死罪之後,敵人紛紛嘲笑和侮辱耶穌(27:27-31)。這一幕充滿諷刺意味,因為司祭和長老的行為,在熟讀福音的讀者眼中已經顯示了他們的本來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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